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木匠医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要求,我部最近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规范和严格监督《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检疫工作,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第一,根据《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包括传统牲畜17种,特殊牲畜16种,共33种畜禽。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定要求规范检疫工作。对于貂、银狐、北极狐、浣熊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羊驼的产地检疫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和小型反刍水域。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规定实施。星际运输有用物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定,暂时不调整范围。
第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严格办理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牲畜和家禽的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要严格检查牲畜养殖场委托书。严格动物检疫工作,要按照检疫规定要求仔细检查相关资料和家畜标记,规范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规范动物检疫证书的编制。要坚决查处《格山狗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认定证》等违法行为,对检疫职务怠工情况严肃负责。鼓励有条件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从养殖到屠宰前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动物检疫监督效率。
第三,积极做好动物检疫新要求的培训和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学习和掌握动物检疫的新要求,确保相关工作有秩序地实施。要做好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的责任意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各种监督申报渠道,推进动物检疫监督合力的形成。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程序(试验)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附件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程序(试验)
1.服务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貂、银狐、北极狐、浣熊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大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的处理及检疫记录。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饲养的貂皮、银湖、北极狐、浣熊及其皮场的检疫。
2.检疫大象
犬瘟热、小病毒肠炎、狂犬病、狐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病、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动物检疫资格标准
3.1.1来自没有发生相关动物传染病的地区。
3.1.2表格文件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1.3临床检查健康。
3.1.4该规定要求实验室传染病检查,检查结果合格。
3.2皮章检疫合格标准
3.2.1皮章按有关规定消毒。
3.2.2该规定要求实验室传染病检查的检查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受理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关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的传染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要及时将正式兽医送到现场,或在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4.2数据检查
4.2.1检查与动物有关的信息
4.2.1.1官方兽医要检查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没有发生相关动物病。
4.2.1.2官方兽医要解散良家区养殖状况,确认6个月内没有发生相关动物病。
4.2.2检查皮革相关资料:主要检查皮革的消毒记录。
4.3临床试验
4.3.1检验方法
4.3.1.1小组检查
从静态、动态、饮食状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的精神状态、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用水食物情况、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人检查
通过时诊和促进等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人的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子、视觉黏膜、胸腹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粪便特性等。
4.3.2确认内容
4.3.2.1体温上升,间歇性出现。有眼泪、结膜红肿、眼睛分泌物液体或脓。内窥镜干燥、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生病的家畜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等。脚部垫角化,鼻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旋转、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定、共助障碍、咀嚼肌肉、四肢发生发作性痉挛等,疑似感染了犬瘟热。
4.3.2.2体温升高-40.6)和白细胞减少(白细胞进入长江造成的损失);伴随着呕吐、腹泻、厌食、精神消沉和快速脱水。屎呈黄色或棕色,有血的话颜色会加深或有血色条纹,严重的话会发生糖血,怀疑是小的。
病毒性肠炎。4.3.2.3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4急性型病初食欲减退,体温高达41.5℃以上,渴欲增加、呕吐、高度兴奋、肌肉痉挛、感觉过敏、共济失调,在阵发性痉挛的间歇期表现精神萎靡,卧于笼舍一角,后期食欲废绝;亚急性型精神抑郁,体温呈弛张热,发病期达41℃以上,病畜躺卧,站立不稳,步态踉跄,后肢软弱无力,麻痹,截瘫或偏瘫,眼结膜和口腔黏膜苍白和黄疸,有的病例出现一侧或两侧角膜炎,心跳100—200次/min,脉搏无节律,软弱;慢性型病畜食欲减退或暂时消失,有时出现胃肠道障碍(腹泻和便秘交替)和进行性消瘦、贫血,结膜炎,怀疑感染狐狸脑炎。
4.3.2.5最急性病例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死亡;急性病例出现精神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40.5℃左右,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等症状;亚急性病例,症状反应较轻;上述急性期症状出现较轻外,还可见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结肿大,特征性症状是在眼睛上,出现角膜水肿、混浊、角膜变蓝,眼睛半闭,羞明流泪,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角膜混浊特征是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怀疑感染传染性肝炎。
4.3.2.6 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
4.3.2.7出现急性病例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2—3天;慢性病例主要表现为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3.2.8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被毛良好,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或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人畜共患等动物疫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5.4 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记录保存。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农牧发〔2020〕22号.ofd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