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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瞪羚申报】沈阳科技局公布27项支持实施规则

时间:2023-03-10 14:18: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激发创新活力,建设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建设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最近印发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科技局围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27项政策措施,制定了27项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了促进科技新政落地开花的“配套实施细则政策群”。科技新政实施细则规定,各创新主体明确、方便、高效地享受科技新政红利,加快提升沈阳市科技创新能力。的当地建设支持单位,新批准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单位。是包括《关于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在内的多种技术创新平台和市级以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当地建设依托单位。

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韩元、50万韩元奖励。对前一年新批准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优惠,奖励100万元。前一年的业绩评价结果是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各奖励了100万元。评价结果良好,各奖励50万元。

3沈阳市基础研究专项实施细则

沈阳市基础研究专业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奖励项目新建、国家、性基础研究辅助项目等。

联合基金项目:我市每年分配2500万元的专项资金转移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指定账户,统一使用。

新建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奖励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新批准的支持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在当地建设的单位。前一年批准的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各奖励200万韩元。

国家、省基础研究配套项目:我市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负担单位。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辽宁省科技厅有关配套要求予以补助。

4沈阳市出台重要创新资源专项实施规则

该细则围绕东北地区创新中心建设,以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数字文化创造等为重点,吸引了国内外高级创新主体,在我市设立了高级研发机构。

支持大象:世界500强企业、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强高校、自然指数前500强科研机构、路透社“世界上最具创新性的研究机构”、“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各研究所、公认的行业龙头企业等,通过与市或所在地区的共建协议,实现我市“一星三区”

支持方法:采用预融资后补贴的方式提供支持。

支援标准:全部资金支援限额1000万~ 3000万韩元。根据产出和服务成果,候选组经费金额每年最多为1000万韩元,连续3年得到支援。

5沈阳市科技型企业R & ampd费用后补贴特别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承认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的辽宁省GAGEL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以及2020年以来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于首次承认的国家高科技企业,第二年给予最多不超过20万韩元的补贴(以已经获得市高企培育和补助资金的差额补充了相应的资金)。

第一次申报的辽宁省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第二年发放了50万韩元的补贴。

自国家公示备案企业名单之日起,设立期限超过一年,首次备案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年将给予2万元补助。

6沈阳工业技术创新联盟特别实施细则

推进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支持大象:向市科技局申报的产业技术革新联盟盟主单位。

支持方法:事后报销方法。

支持标准:前一年联盟业绩评价结果以优良支持为标准,支持次数占参加联盟总数的30%,最多20个,最高奖励20万韩元。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是运营管理、服务产业、技术创新、创新效果、交流合作等。

7沈阳市新r & ampd机构特别实施规则

支持大象:沈阳市认可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标准:年度业绩评价良好的新型研发ampd机构根据不超过参加次数10%的10%,为每个家庭支付高达1000万韩元的候选金。年度业绩评价良好的新型研发ampd机关根据不超过参加评价数的20%,最多支付500万韩元的候选金。

评价内容:以《沈阳市新发展组织绩效评价数据监测系统》报告数据为基础,结合技术创新工作的重点课题和目标,从创新者、创新条件、创新成果、创新成果转化效果、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了新型R & amp作为D机构前一年的主要业绩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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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沈阳市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沈转化专项实施细则

围绕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成果在沈转化应用。

支持对象:在沈阳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承接(受让、投资)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并在沈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生产企业。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支持标准: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技术成果在沈转化,按照不超过除土地和厂房建设外的经费投入的10%,最高补助300万元。

主要指标: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生产后首次实现销售收入时,前2年内的除购置土地和厂房建设外的总投入。

9 沈阳市智慧产业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沈阳市智慧产业科技专项是指以“解决现实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痛点、难点”为目标,应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本地生产、生活等应用场景,提升沈阳数字经济产业水平,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率先落地的智慧产业项目。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5G、网络信息安全、新一代人工智能、智能终端制造、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智能制造系统、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智慧城市等智慧产业,在建设中产生的研发设计、施工工艺、数据加工、测试分析等科研活动项目。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予以支持。对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10%的最高3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以院所、高校为实施主体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10%的最高50万元后补助支持。当年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

10 沈阳市生物医药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生物医药科技专项着力支持开发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重点是支持新获得临床试验通知书的1-3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生产批件并在本地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的1-3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批件并在沈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的医疗器械产品。

支持标准:对在国内外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按不超过三年内(获得批件前36个月,下同)研发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其中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通知书的,分别对1类、2类、3类药品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生产批件并在沈产业化取得销售收入的,分别对1类、2类、3类药品每项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对在我市产业化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不超过三年内研发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其中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批件并在沈产业化取得销售收入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批件并在沈产业化取得销售收入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后补助。

11 沈阳市社会治理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社会治理科技专项是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社会治理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聚焦污染防治、城市低碳发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和推广,加快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而设立的专项。

支持对象:在沈阳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标准:采取择优前资助方式,每项资助30万元。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自筹资金占研发总投入比例不应低于50%。

评审重点主要包括:创新指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社会应用情况及效益等)、其他指标(人才、团队建设情况)等。本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

12 沈阳市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

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专项,是指驻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在沈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的,适合沈阳地区耕地土壤类型和区域气候特点的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模式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保证农田综合生产力可持续增加,实现粮食稳产与增产,为国家提供黑土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长效系统解决方案的项目。

支持方向: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农田土壤基础功能维系机理与退化机制、土壤肥力与有机质提升、用养结合的水土资源高效利用、扩容增汇的耕层构建、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与土壤健康功能提升、农田外源污染防控、区域适宜性耕作技术集成与模式构建、规模机械化配套农机具的筛选与研制等制约绿色循环高效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解决当前黑土地保护与利用面临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

支持对象:驻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在沈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方式:采取定额择优前资助方式。

支持标准:每个项目支持50万元。

13 沈阳市种业创新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沈阳市种业创新科技计划专项,是针对我市主要农作物、蔬果花草、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建体现我市特色的高水平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重点围绕优异育种新材料创制、全基因组选择等生物育种前沿技术、标志性品种培育及扩繁等种源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育繁推一体的育种创新体系。

支持方向:以玉米、水稻、花生、马铃薯、蔬菜、果树、花卉、食用菌、肉牛、生猪、水产、种苗等为重点,组建一批高层次种业研发技术团队,攻克一批突破性关键核心技术,创制一批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突破性优异新种质,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优良新品种。

支持对象:沈阳市注册,入选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支持方式:采取定额择优前资助方式。

支持标准: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事关粮食安全等重点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可适当放宽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 沈阳市公共卫生研发专项实施细则

公共卫生研发专项是指为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加强生命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医疗健康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快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能力建设而设立的专项。

专项着力支持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等公共卫生方面的研究。

支持对象:在沈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机构。

支持标准:本专项资金依据技术先进性、临床实用性,采取定额择优前资助方式。重大疾病诊疗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

15 沈阳市科技孵化体系专项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新获批的国家级双创载体奖励、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奖励和建设经费后补助。

国家级双创载体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奖励:支持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的双创载体。对获得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优秀、良好的孵化器(加速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年度运行经费总额。

建设经费后补助:支持在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内建设的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建设经费投入50%,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

对同时符合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奖励和建设经费后补助的支持对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16 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专项实施细则

本细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全面提升沈阳科技条件平台的服务能力和运营水平。

支持对象: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或其授权的一家独立法人运营单位。

支持标准:本专项支持方式为评价奖励,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两个等级,奖励金额不超过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任务期内的科技服务总额。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良好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17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简称为创新券)是免费向我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用于向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政府无偿补助经费。

使用范围与标准:创新券可用于服务机构提供的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支持范围以条件平台每年发布的《创新券申请须知》和《创新券目录清单》为准。创新券有效期为申领年度全年,限于申领企业和创业团队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企业是创新券申领和兑付的主体单位。创业团队由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代为申领和兑付。

符合条件的创新券兑付额度:技术服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在一个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业团队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18 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实施细则

支持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专设机构,积极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对象:在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单位。

支持方式:后补助方式。

支持标准: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机构,按照最多不超过参评数量的30%,最多不超过20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包括:人员结构及办公条件;促成技术交易及运营情况;服务企业综合能力;管理状况及区域示范作用;诚信度、知名度和美誉度。

19 沈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贴专项实施细则

激励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支持对象:沈阳市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依托单位。

支持标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个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0%,超过10%的部分,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2‰给予后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区县(市、含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内设机构或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有保障;具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人员;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流程、岗位责任、档案管理、保密管理、服务承诺、工作交接(人员变动)等制度。

20 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专项实施细则

本细则支持在沈创新主体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加强与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搭建科技交流合作载体,打造重大科技交流活动品牌。

支持对象:经市政府批准的、在我市举办的、在国内或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端学术交流会、关键前沿科学技术研讨会、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对接会、创新创业项目对接路演及竞赛等活动。

支持方式:择优后补助方式。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核算确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项活动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 沈阳市“盛菁汇”常态化路演专项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推荐沈阳本地或在沈落户项目参加“盛菁汇”常态化路演平台东北科技大市场主会场路演,且推荐路演项目获得投资的推荐机构奖励。

支持对象:在沈阳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或共建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支持标准:对推荐项目通过路演1年内获得投资,且获得投资后1年内未撤资的推荐机构,按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个推荐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分年度到位资金的,按首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单个推荐机构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 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实施细则

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科技统计、科技宣传、国际科技交流、科技活动周、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社会科学研究等科技工作类项目。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通知要求,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年度工作专项项目,并按要求上传项目经费预算等相关附件材料。

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以往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数额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资金额度进行安排。

23 沈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揭榜制”实施细则

“揭榜制”旨在创新项目生成机制、科研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提高科研攻关效率,扩展资源协同范围,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支撑和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揭榜制”项目包括产业共性技术项目和企业关键技术项目两种类型项目。

支持政策:对产业共性技术项目,市科技局对技术需求提出企业,按照中榜项目技术合同额的50%给予前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特殊重大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额度;对企业关键技术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绩效,按照揭榜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的30%对技术需求提出企业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预研发布:将揭榜项目的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向天使、风投、创投、产投等社会资本发布,吸引社会资本早期关注、早期介入、早期投资项目研发成果,促进研发成果转化孵化。

平台支持:对协同创新中有深度产学研合作需求,联合组建新型研发实体或合作建立技术创新平台的,经双方申请,市科技局在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中予以优先支持。

24 沈阳市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

绩效考评市内各级星创天地,形成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科技创业服务环境,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具有沈阳特色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支持对象:经市科技局备案,绩效评价优秀的各级星创天地运营主体。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

支持标准:对绩效考评优秀的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后补助,用于星创天地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培训等费用的补助。

25 沈阳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管理细则

沈阳市农村科技特派团主要是围绕我市县域农业产业、民生工作等需求,集中将人才、技术、信息等科技资源引入到农业农村,为做大做强产业、做优民生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支持方向:以区县(市)农业产业、农事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或乡镇农业民生工程的某一明确具体的技术或服务需求为1个服务定点,每个定点对应1个服务特派团。原则上每个特派团服务1个定点,区域特色重点产业可适当放宽,最多可以服务3个定点。

支持对象:驻沈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能够有效服务县域农业产业、民生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其他事业法人单位。

支持方式:采取前资助方式。

支持标准:每个科技特派团给予10万元定额补助工作经费。

26 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对我市标准创新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基础项目(支撑标准创新、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基础项目),以及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等标准化建设重点工作的资助奖励资金。

支持对象:凡在沈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标准化项目(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专门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主导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对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有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主导制修订辽宁省地方标准、沈阳市地方标准及主导制定团体标准,且标准实施效果显著的;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组长单位或秘书处工作的;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等的;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标准化基础类综合性改革创新项目的;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国际标准化论坛(学术会议)或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高校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的;设立标准化服务机构的;开展沈阳经济区标准化协作创新相关工作的;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重点项目的。

27 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创新类项目)

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支持对象:申请资助奖励的项目应为上一年度标准批准机构正式发布的标准。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沈阳市科技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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