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 (HJ967-2018)(以下简称《电池产业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HJ864.2),对国家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
据初步统计,该标准管理范围内的化肥生产企业约有6700多家(2016年底的数据)。其中磷肥生产企业200多家,钾肥企业180多家,复合肥生产企业3400多家,有机肥料2900多家。
化肥工业技术规范
《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在磷肥、钾肥、复合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水单位报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全国污水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示环境部审查确定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合肥料)。对运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执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运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运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953)。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
由于同种产品不同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单位反应原理相同,排放污染物种类相同,《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对不同产品的磷肥、钾肥、复合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
另外,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控制浓度和排放双管)和一般排放口(只控制浓度)。
废气排放口包括酸解反应和过滤工艺排放口(所有氟化物)、颗粒工艺排放口、干燥工艺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区中磷肥和复合肥产业废水总排放区和生活缉获出口是主要排放区、钾肥、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业废水总排放区和生活缉获出口是一般排放区。
加强污染物控制
一、磷肥行业是工业园氟的主要贡献行业,因此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对将氟纳入行业主要排放区的主要因素进行控制(浓度和排放量双重控制),加强大气污染物氟化物控制。
其次,为了加强重点流域固定污染源总磷的水污染防治,《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还对与磷排放相关的固体废物磷石膏提出了许可量管理要求。为了贯彻《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循环规材(2017) 88号)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循环水(2018) 16号)要求,本标准提出了废旧磷石膏许可量为零的要求。
三、《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对总氮总磷重点控制行业全面实施许可量控制。对所有磷肥排放单位实行总磷许可量控制,对所有复合肥(复合肥)排放单位实行总磷、总氮许可量控制。
严格确定许可排放量
现阶段磷肥、钾肥、复合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000年度允许排放量分别根据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成果两种方法计算,并严格确定。
自我监控差异化要求
《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819),结合实际排放量估算要求,是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除熔融体复合肥料(复合肥料)颗粒废气(最低频率二次/月人工监测)外的自动监测。目前仅限于监测技术,氟化物按顺序/月进行监测。
由于该行业主要排放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小,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确定该主要排放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次/月监测。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率为1次/半年至1年。
废水排放口除了自动监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要求外,为履行环水域(2018) 16号要求,磷肥等化肥工业技术规范还将自动监测磷肥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总磷和复合肥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总磷、总氮。
同时,为了加强对雨水排放区的监测,提出了在排污单位排水期间监测雨水排放区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的鼓。
励先进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细化方法 简化台账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要求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一致,同时补充了氟化物物料衡算法,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产排污系数,并对明显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同时,为减轻排污单位负担,台账仅保留污染防治设施及监测内容,并对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制造工业中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涵盖了除氮肥外所有肥料制造工业。除废气、废水外,本次将磷石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主要填报产排污环节、设计年产生量、含水率、砷含量及处置途径、处置方式、最终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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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方农资报
本期编辑:小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