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具体如何报告,结合当前案例整理,可以总结如下:
一、案例实例
案例1:销售商品和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申报,2019年第一季度商品销售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0万韩元,租赁房地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5万韩元,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没有发生其他增值税征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共计10 15=25万韩元,不超过30万韩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填写申报单:
1、“商品和劳动服务”第9栏,第10栏为2万,第17栏,第18栏为0.3万(=10万3%)
2、“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第9列、第10列填写为15万、第17列、第18列填写为0.75万(=15万5%)。
案例2: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开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申报,第一季度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30万韩元,开具了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没有发生其他增值税征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共计3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填写申报单:
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韩元的销售收入列在本表“商品和劳务”第9列、第10列。与此同时,将相应的免税额0.9万(=30万3%)填写在主表“货物和劳务”栏17、18栏。
案例3:所有仅限增值税的发票均已开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申报,第一季度租赁房地产以非含销售额合计25万韩元,开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没有发生其他增值税征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共计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必须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填写申报单:
1、主要表格“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栏4栏、5栏填写25万。
2、主要表格“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栏15栏,栏20为1.25万(=250,000 5%)
案例4: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存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申报,第一季度租赁房地产获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韩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韩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韩元。本季度没有发生其他增值税征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共计2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专用发票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报告注意事项
1.计算免赔额商品销售和应税服务合并计算,不再单独计算免赔额。
2.进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享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申报单主表中填写差额后填写销售额,并填写反映差额情况的附件资料。
3.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销售”一栏填写,而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个体户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在第11栏“未达到起征点销售额”一栏。
5.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销售、应税服务(如销售新鲜农产品)不能在小企业免税栏报告,只能填写免税销售,还填写《增值税减免申报日程》相关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