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如何填写相关申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
“3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由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报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目前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单上。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领取工资收入,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从其中一地扣除。
个人未进行再保险或退款的,应当在未续期或退款当日通知扣缴义务人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4.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商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领取年度申报书《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额填写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中。
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没有重新担保或退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
7.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