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会计朋友打电话咨询我,她新收购了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询问了有关一般纳税人税金的注意事项,现在总结如下。
一、增值税
1、有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没有有效区分。‐
2.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种税率,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有适用简单计税的业务,也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没有单独计算,计税方法混淆了。
4、增值税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差异太大。
5、捐赠、赞助、员工福利、集体福利、激励、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
6、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存在所得税申报不足的纳税风险。‐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转移申报以上,免费项目购买转移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不开具发票销售,报告负数,没有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钟的预纳税是指次申报数据与实际预纳税额不一致,税收抵免征收列次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虽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但开票或开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
11.目前申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农产品扣除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
12.纳税人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不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广告费、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大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列支限额等,以及未扣除的各种费用,应增加未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和员工培训经费超负荷的,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9、更正上一年度增值税申报,不调整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资产总额误报,就业人数不应享受小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应享受小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1.申报时,国家是否禁止性产业,尖端企业是否选择错误,取决于是否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向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不超过部分未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3、无形资产和R & ampd费用、残疾人工资等加算扣除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少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为捐赠、赞助、员工福利、报酬、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目的使用开发产品,不视为销售申报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增加纳税。
28.当年发生合格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按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应计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申报,超过了部分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0、相关企业费用、投资者或劳动者生活的个人支出、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费用、各种代理支付金(个人所得税代扣、委托加工代理运费等)因税前扣除而未进行税收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支付我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必须按照“劳务补偿”收入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者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在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者变更之前,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
33、个人所得税特别附件不享受或不享受,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是真的。
34、劳务报酬支付、稿费、专利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年度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从多个地方获得的收入应提醒纳税人进行合并缴纳,以结清个人所得税。‐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一年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没有根据工资、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以未换算价值为工资薪金,按照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根据“工资收入”征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
四、房地产税
40、纳税人以房屋为载体取得,不能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按照房地产的成本价缴纳的房屋。
产税。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及时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应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房开企业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从而不匹配导致税收风险。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从而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对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