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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税申报网】注意“提醒”!千万不要使用这种转账方式!税务正在严格调查中

时间:2023-03-09 16:37: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8年是税务改革的大年!

金税三期数据比较升级、国地税合并联合审计、社会保障征收、税制改革。让还在设置“两套”的企业隐居起来,将公私之间的账户支付作为税务调查的重点。

1,千万不要用这种转账方式!

什么是大众?什么是私事?

公共转账有同行转账和银行间转账之分,同行间转账一般是即时汇款,银行间转账有所延迟,对方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户、收款单位账户银行名称,需要发行“商品、劳务和应税服务流”(合同)、“资金流”(付款)

对公共账户的作用

1、开票、扣税需要对公共账户进行,这也是最重要的规定。

2、公司间交易需要公共转账。

3.进出口贸易行业必须先处理大众账户,才能处理进出口经营权。

4、社保、住房公积金都需要公共账户。

《个人账户条例》

原则上,一般公司账户不能转入个人账户,银行也可以对此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个人,但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以工商银行的具体规定为例。

关于个人转账的规定这么多,为什么公司账户经常转移到法人个人账户上?

原因很简单——避税!

几年前,在线发票确认认证平台尚未开通,金三税系统尚未上线时,个人转账的行为尤为猖獗。因为当时很难广泛调查,而且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很多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货款不被公认,不开票,不记账,逃税。

但是今天,公私、私人-公共这种形式的存折成为了严格征税的焦点,无论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一旦银行检测到异常的资金流动,税务机关很可能会盯着看。

公共和个人转账的风险是什么?

1、挪用公款。

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一般是可以从名义上调查的,但如果转移到总经理的个人账户上,很难区分到底钱是公用的还是非专用的。

根据法律,公司的资金必须接受监督,不能挪作私人用途,一旦发现挪用公款的行为,将被严重定罪!

2、偷税漏税。

我知道做财务会计一定要有原始凭证,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的很多数额不透明,没有依法纳税凭证,很可能不提供增值税收据。这有逃税逃税的嫌疑。一旦被调查,企业将受到巨额的保税处罚。

3、涉嫌洗钱。

如果个人账户的大规模收款累计次数过多,可以被银行列为重点监视对象,调查洗钱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重点监视中要包括的不仅是金额,而且是一年内收纳较多的对象,所以不是大交易受到监视。

根据大额支付交易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转账属于大额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属于可疑交易。

方案:

公司要求顾客以个人名义打老板的个人账户,老板又从个人账户打大众账户,后来顾客又从公司账户把这笔钱存入我们公司的公开账户,将以前的那笔货款返还给他的个人账户。

这样的话,我们公司要把这笔钱存入公共账户,把这笔钱从老板的个人账户存入客户的个人账户,这样可以吗?

怎么办?

最安全的方法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把钱还回来。(约翰f肯尼迪)。

金三开张以来,已经有很多企业因为历史资金流水不明,系统通过税务申报解决问题,还有虚假发票来抵消税金,还有干脆没有汇款的不明确收支,被要求缴纳数十万美元的税金。 (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

再次提醒总经理和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必须按规定缴纳公款,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用走私账想逃税。

第二,这样发工资是逃税!

最近广东省鹤山市地税局对当地一家制造商进行了税务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非法窃取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耗了10多名企业家,工资费用60多万韩元,逃了20多万韩元个人所得税。

该局依法对企业征收追征税、滞纳金,并作出罚款总额为40多万韩元的处理决定。

分析场景

从本案可以看出,企业通过虚列数、涨工资的方式虚耗工资成本,分担高薪劳动者的工资,为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为高薪工作人员节约税金,可以说是“一箭双雕”的如意算盘。

这种运营的特点是,大部分职员的工资在起征点上下浮动,企业平均工资也低于市长/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员工工资的银行支付总额与申报的税后总额一致,但发给银行的支付指示与申报数不一致,银行流动详细信息与工资表不一致。员工投保人数和报税人数也不相符。

这种企业认为银行、社会保障、税务局信息不畅,此外,

违法成本低,于是企图两头隐瞒、蒙混过关,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税局难以发现。

●风险分析

这种“避税”方法,属于知法犯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法律势必对于这种行为给予严惩!

1、企业虚增费用、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该行为以偷税论处: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风险:

企业帮助员工偷逃个税,也存在着被处以偷税罪的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以前的偷税罪)做出明确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会计人员的风险:

会计法规定,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企业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的风险:

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利用他人信息,并且将信息用于非法得利。这一行为既不道德更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实施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一被发现,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前不久西安的王先生就发现自己的信息冒用发工资,导致自己无法申请经适房,目前已将该企业起诉。

●建议

如今社保由税局统一收取,社保和个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局很容易发现异常,特别是金税三期以后,经过大数据比对,系统更是分分钟预警。

相类似的,很多税收优惠也跟企业人数有关,比如小微企业相关的优惠等。有的企业汇算清缴填列的企业人数跟实际缴纳个税的职工人数对不上。但是随着国地税合并,今后甚至可能汇算清缴时不用填写企业人数,直接从个税申报系统提取。

虚增员工人数,虚增薪资成本,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替员工避个税,一旦被查处,补缴税款、罚款不用说,更严重者,将触犯刑法,面临坐牢的风险!

企业按实际员工薪资发放情况计提费用、申报个税,老老实实交税,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三、2018年这些税务风险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四、个人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来源:山东高法、法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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