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谈论“第二阶段宣言”和“第二阶段接近”。说实话,这两个名词刚出现的时候,我不知道大家都怎么样了。不管怎样,我很傻,分不清。
让我们从5个方面详细分析一下这两个名词。
第1号政策背景
两步申报
1、2019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宣布,2019年第127日正式启动“第二阶段申报”试点。当时示范海关是6个管区的10个海关。
2、2020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全面推进了“第二阶段申报”(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具体操作仍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两段的方法
1、根据《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海关总署开始了“第二阶段准入”试点工作。
2.从2020年12月22日起,海关总署将全面推进“第二阶段准入”信息化监督。
这两项政策的示范和全面推广几乎是时间吻合的,企业在政策应用上必须相辅相成。
第2号名词说明
两步申报
所谓“第二阶段申报”是指合格进口货物向海关简化申报,符合准入要求,迅速离开码头进行正常进口申报的通关制度。
两段的方法
“第二阶段准入”以海关将口岸货物开除口岸海关监管工作场所(场所)为界限,分阶段实施“货物是否允许入境”和“国内市长/市场是否允许销售或使用”两种准入监督(分别称为“第一段监督”和“第二段监督”)的监管工作。
“第一项准入”是指进口货物离开港口海关监管区前,海关对有检疫检查等要求的货物进行口岸检查,以决定是否允许货物入境。
“第二项准入”是指进口货物离开口岸海关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查要求的货物进行目的地检查,以决定“货物是否可以进入国内市长/市场销售或使用”。
从字面上看,“第二阶段申报”是进口申报过程中的一种申报方式,“第二阶段准入”是海关在监督工作中的分类管理。
第3号特定流程
两步申报
1、货单提前发送;
2、简要声明;
3、准入检查/货物出发;
4、完整的宣言;
5、办理相关手续;
6、释放。
两种方法
第一段:管制
1、拒绝入境。
运输工具入境前,海关发现要拒绝入境,分别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货单传递人发送了“禁止入境”通知和“禁止卸货”通知。
2、全面拦截。
口岸海关进行登陆检查,允许在无炮管制或检查的情况下卸货。卸货过程中,海关同时进行辐射探测、先期检查、预防性检疫处理等监督或处置工作。
3、港口检查。
货物经口岸海关检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离开,符合部分规定的货物可以有条件地离开或转口检查。
4、检查文件(对于声明)
5、港口释放
进口货物许可提取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保管,并根据海关通关通知书授权销售或使用。
第二段规制
1、检查文件(用于第二阶段申报)
2、目的地检查。
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查手续,在目的地海关完成相关检查之前,不得销售或使用。
从程序上看,企业可以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进行通关申报,当然前提是要符合这两项政策的要求。
NO.4通关方便
两步申报
1、通关时间压缩。
对企业来说,提货速度更快,减少了在码头的停留时间,减少了进口成本。
“第二阶段申报”为企业提供多种通关服务,有效降低货物港通关中企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据统计,2020年1 ~ 8月,“第二阶段申报”进口货物全部通关。
时间较同期全国进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一半以上。2,通关过程灵活
企业可自行选择“两步申报”或现有模式,反正哪种对企业有利就可以选哪个。
两段准入
1,通关时间压缩
“两段准入”通过附条件提离、转场检查、目的地检查等方式,进口货物可以快速提离口岸,大大节约在监管场所等待的时间。
2,通关效率提高
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在属地完成目的地检查或检验合格的通知后,就可以销售或使用,大大提升了口岸提离效率,实现了大多数中低风险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有助于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降低货物滞港产生的仓储和时间成本。
对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特别是在海关监管场所停留和通关物流的时间。这两种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带来时间的节约和通关的便利,可以说是异曲同工。
NO.5注意事项
两步申报
1、“两步申报”模式仅进口环节适用,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使用舱单系统申报舱单;
3、企业在概要申报前需准确掌握进口货物是否“涉税、涉证、涉检”,涉及的监管证件实现联网核查;
4、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可以实施“提前申报”。
5、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收到“补充申报”或“提货放行”回执后,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及时完成完整申报,否则将产生滞报金。
6、有纸申报报关单,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使用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的、运输工具进境超过14天的进口货物,非“金关二期”账册的进口加贸类或特殊区域货物,均不适用“两步申报”。
两段准入
1.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2.口岸不具备监管条件的隔离检疫、冷链仓储、粮谷加工、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等,可在卡口外海关指定场所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3.在“准许入境”监管中,对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方可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合规提离;对无需等待检查结果可予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附条件提离,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
4.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活易腐等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须及时召回。
5.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合格入市”监管可在口岸放行前与“准许入境”监管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