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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锁死】税务总局将取消发票丢失申报声明,解锁报税板锁定网络。

时间:2023-03-09 13:02: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税局传来好消息!为了减少财务工作量,总局一次发布了多项好政策。再不看的话,损失真大!会计师抓紧时间学习!主要内容摘要:

1、将取消发票损失登记声明。

2、退税锁,可以在线解锁;

3、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财产税合并申报;

4、7月以后,企业取消流程再次简化。

5、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式取消。

具体是怎么回事,和小编一起看!

01税共取消25件税单事项,发票丢失,无需申报!

2019年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下调减税、编制税收收入、深化“旁观者服装”改革等情况。

发布会上对外承诺:再取消一堆税务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提交资料的负担,自2018年末以来,将分两批取消35件税务证明事项,然后再取消最近的25件税务证明事项。其中5份属于纳税人需要通过第三方特别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申报无效宣告等)。剩下的20个项目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自己的法定凭证等个人身份证,更改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公布的相关文件,没有发现发布会上公布的注销发票丢失申报规定。

简报中说的“最近”预计不是“不远的未来”,而是“刚才的过去”,而是“刚才的过去”,我们也只能密切关注总局的政策动态。

但是,对于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可以先整理出系统的政策,以供参考。今后,即使取消申报声明无效,也有助于新旧政策的对比。

1、增值税特殊发票处理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为了纳税人的方便,决定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时,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发布《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释第2条要求,取消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订)发票发票被盗、丢失情况发生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被盗发现、丢失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宣布申报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在丢失当天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发表申报声明,宣布无效。

3、增值税丢失专用发票是否由开票人重新开具。

《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3条规定

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有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合副本。

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2报税盘锁死网上即可解锁!会计不用跑来跑去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指出: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文件节选如下: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会计人再也不怕报税盘锁死了!这个措施真的能让会计人感受到幸福了!除了以上两个好消息,还有好消息哟!

0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这两个申报要合并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各位小伙伴,开不开心?其实从7月份开始,很多好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会计工作量一直在减少,具体看这里哟!

047月1日起,企业注销流再简化!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3、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4、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5、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6、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05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也取消了!

自6月1日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三)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

五、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不再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一)纳税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规后,只要你缴纳完购置税后,车管所将可以查询到你的交税信息,不需要再额外提交纸质购置税完税证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白学会计、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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