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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为是垄断】违反反垄断法,腾讯等企业将受到惩罚!原因公布

时间:2023-03-09 08:31: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9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9起非法事实和理由如下:

1.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了vitatuholdins rimited股份案

本交易科是购买股份。2020年6月12日,腾讯和Hamer Capital以75.9亿韩元共同购买了李车股份,分别持有68.18%和15.15%。2020年11月4日,李车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构成未依法举报违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资产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也可以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腾讯收购次级股权68.18%,获得对易车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2019年全球销售额为(略),中国国内销售额为(略)。该车2019年在全球和中国的销售额均达到(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况。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行集中。”2020年11月4日,李车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没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价结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给予腾讯50万韩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兰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份案

本交易科是购买股份。2018年7月11日,腾讯和途虎等相关人士签署《增资协议》,收购途虎13.88%的股份。2019年10月31日,腾讯同意与相关人士再次投资,并于2019年11月18日完成了交割。交易完成后,腾讯共持有18.34%的股份,获得控制权。此次交易额为9.8亿韩元。

本案构成未依法举报违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资产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也可以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腾讯收购了途虎18.34%的股份,获得了对途虎的控制权,这是《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2018年全球销售额为(略),中国国内销售额为(略)。途虎2018年在全球和中国的销售额均达到(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况。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2019年11月18日,腾讯和相关人员结束了交割,此前未向本单位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没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价结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给予腾讯50万韩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任志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营企业案。

2018年6月8日,林志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等)同意成立合营企业上海炳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炳星),主要提供网上零售领域软件服务。交易后,大连万达、任志腾讯和深圳高等分别持有上海炳星51%、42.48%和6.52%的股份。合营企业由林地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2018年6月8日,上海炳星完成工商登记。

本案构成未依法举报违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资产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也可以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林志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等联合成立上海炳星,该合营企业由林志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林芝腾讯在全球的销售额为(略)亿元,在中国的销售额为(略)亿元。大连万达的全球营业额为(略)亿韩元,中国国内营业额为(略)亿韩元,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况。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行集中。”2018年6月8日,上海炳星完成工商登记登记登记,此前未向本单位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执行的经营者。

本案没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价结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分别对林志腾讯和大连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上海韩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永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份案

本交易科是购买股份。2018年8月7日,上海韩涛、英建、英建的原股东签署了《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B+轮投资增资协议》、上海韩涛

认购领健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对应6.67%股权,并取得对领健的控制权。2018年9月3日,领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上海汉涛收购领健6.67%股权,取得领健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上海汉涛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领健原股东复星医药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9月3日,领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上海汉涛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上海汉涛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与丰田汽车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9年3月27日,嘉兴创业通过全资子公司与丰田签署协议,出资(略)设立合营企业Destiny Mobility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嘉兴创业、丰田分别持股(略)。2019年7月29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嘉兴创业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嘉兴创业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丰田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18291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7月29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嘉兴创业与丰田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收购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案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8年3月5日,嘉兴创业通过全资子公司与赢时通等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收购赢时通11.77%股权,并取得对赢时通的控制权。2018年3月16日,赢时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11.77%股权,并取得对赢时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嘉兴创业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赢时通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3月16日,赢时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予嘉兴创业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9年8月10日,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签订《关于组建山东浪潮滴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并开展业务合作的合作协议》,分别出资(略),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合营企业,滴滴智慧交通和浪潮智投分别持股42%和58%。2019年9月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42%和58%,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滴滴智慧交通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浪潮智投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9月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6年12月2日,苏宁润东通过其下属公司南京恒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易果及其原股东张晔等签订《关于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现金方式增资上海易果取得其15.21%的股权,并取得对上海易果的控制权。2016年12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苏宁润东取得上海易果15.21%的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苏宁润东2015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易果2015年度全球营业额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上海易果于2016年12月5日完成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7年12月,弘云久康、上海云鑫和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庭)三方达成协议,拟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医疗大数据业务。2018年3月30日,弘云久康于杭州设立浙江扁鹊,并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6月1日,弘云久康、浙江扁鹊与上海云鑫、杭州云庭签署《增资协议》,弘云久康出资45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出资40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0%股权;杭州云庭出资15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15%股权。2018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弘云久康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持有40%股权,杭州云庭持有15%股权。根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浙江扁鹊健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弘云久康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云鑫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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