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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时间:2023-03-09 05:08: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6年07月04日,华裔旅客王子尹乘坐PK853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了不能申报的通道通关,没有进行单向海关申报,没有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现场海关检查结果显示,当事人持有6本含有淫秽内容的杂志和1张印刷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0条,没收含有淫秽内容的6本杂志和1张印刷品。

2017年4月13日,俄籍乘务员EROKHIN PAVEL乘坐SU204航班入境,没有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现场海关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携带14箱子宫颈癌疫苗,没有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0条,缴获了14箱宫颈癌疫苗。

2014年12月10日,一个履行国申报了1票临时进口货物,保证书为14128,当事人必须在2015年6月10日前返还出境。当事人没有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再送入境等相关手续。用季核计算,相关货物的价值为日元23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深圳雅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6票(报关单编号010120140514331605,010120140514606877,010120140514701070,0101203,0101010蓝莓黄酮,染料木素,申报税号码2938909090。检查结果表明,上述货物DHA油应分类为世豪1515909090,蓝莓黄酮,染料木素为世豪382490990。深圳亚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是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力,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额外退税人民币51081.45元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5)条的规定,对深圳雅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韩元。

2017年3月13日,韩裔旅客KO JUNGHWAN(护照号码:M06020117)在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1箱随身装备零部件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KO JUNGHWAN处以人民币150元。

2016年3月28日,华裔旅客豆浆(护照号码:E35429009)携带11包化妆品等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构成违法行为。以上行为以物证、书证、检查记录等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杜瓦尔处罚人民币1.86万韩元。

2009年11月1日,德国籍旅客BECKER ACHIM(护照号码:C1T372966)一行4人乘坐SK996航班从首都机场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欧元现金2.8万韩元、美元现金3万韩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3)条的规定,对BECKER ACHIM提出警告,并决定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罚款。

2010年4月10日,希腊籍旅客LIASKOS PANAGIOTIS(护照号码:AB0688866)乘坐TK21航班从首都机场出境,携带超过1.52万美元现金,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3)条的规定,对LIASKOS PANAGIOTIS提出警告,并决定罚款人民币1.1万韩元。

2010年4月10日,希腊籍旅客FYTILIS FOTIOS(护照号码:AB1294647)乘坐TK21航班从首都机场出境,携带美元现金超过2.1万韩元,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3)条的规定,对FYTILIS FOTIOS提出警告,并决定罚款人民币1.5万韩元。

2011年1月19日,智利籍旅客GUZMAN SALAZAR LUIS ALBERTO(护照号码:13.044.928-K)乘坐KA903航班从首都机场出境,携带美元现金超过2.25万韩元,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条。

2011年5月9日,日籍旅客SHIMOMURA KINUE(护照号码:TG3336678)一行3人乘坐TG615航班从首都机场出境,携带超过440万日元现金,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3)条的规定,决定对SHIMOMURA KINUE提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韩元。

上述行为有物证、书证、检查记录等证据作为证据。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联系,目前特别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被视为送达,中国香港、澳门、外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被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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