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务总办公室征科书[2022] 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号(国发展(2022) 16号)
1月、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为本月15日。
第二,1月15日是星期天,报税期限顺延到1月16日。
第三,4月15日是星期六,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4月17日。
第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纳税申报期顺延到5月18日。
5、7月15日是星期六,纳税申报期限到7月17日为止。
6、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10月23日。
各地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科技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