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63条和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充,从拖欠之日起每天征收五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是相关行政部门拖欠金额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各种保险费、罚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社会保障法的框架内具体化。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电子税务局网报系统也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建设。因此,对于缴费提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逾期的方式、是否增加滞纳金”,建议缴费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