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个人税代扣代缴申报】税|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征得纳税人同意。

时间:2023-03-08 15:45: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审判要点]

个人取得的偶然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和收税义务时,纳税人不能拒绝。

[案例介绍]

基本事件

2003年9月,万合公司、龙河物流(李良达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燕子分别出资306万、250万、44万韩元成立了小万合贸易公司。

2007年7月,龙河物流、燕子、万合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各自的名义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万合公司,进行股权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因此,小万合贸易成为万合公司100%持有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龙河物流于2011年9月吊销营业执照,于当年结束清算,完成了取消工商税的手续。

2017年11月,小万合贸易公司在执行万合公司和李良达股权转让案过程中,李良达的张土国勇(2005)原昌成县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上述收入的适用细目为“偶然收入或其他收入”。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说明:本法修订后的第9条2017年11月14日。圆通合贸易公司向原昌省县地方税务局申报,代扣李良达的个人所得税1404541.4元,原昌省县地方税务局向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

李良达对这一扣税行为不服,因此提起诉讼,撤销原来长盛县地税局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退回代扣的税款。

一审诉讼情况

初审法院通过审理(2018)在浙江省05民末75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李良达应分配土地增值金7022707元,张成贤税务机关据此确定李良达上述金额为“偶然收入或其他收入”,应适用20%的税率。因此,万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法律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李良达是土地增值的实际所有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税金的行政行为是明确的。万合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李良达提出的撤销原昌城县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征收原告税金的行政行为,返还原告代扣的税金1404541.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李良达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述,保持原判。

(在这种情况下,引用者都是化名)

[判决文件]

(2019)浙江0502行初8号,(2020)浙江05行末54号。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代缴、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的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偶然收入。”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