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010-6950日,王明(化名)专程来到江苏省淮安市会阴区检察院,将印有“怀着爱民之心做移民工作”的禁忌送到了案件检察官手中。
2018年10月15日,王明听说自己以前在纺织工厂工作的工种包括“有毒有害”,55岁就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判断自己达到了条件后,向会阴区人事局提交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会阴区人事局立即向淮安市人事局报告了这一申请。
2019年1月17日,淮安市人民司局以王明申请退休不符合政策规定为由,做出了不批准的处理决定。王明对此不服,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事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审查依法提出的退休手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明的诉讼请求。王明不服一审判决,先后向市中原、省高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性格顽固的王明在法院败诉一次后,向淮安市检察院申请了监督。2021年初,该院将案件移交会阴区检察院处理。
受理此案后,案件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翻阅案件资料,实地访问人事局、王明居住地及原机关,向当事人通报案件情况。经过多方核查,王明于1984年12月进入元元音县棉纺织厂,分别从事上浆、拦车、保全工作。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问题给纺织工业部的复函》,纺织茶工不包括在提前退休工种中,原纺织工业部也只将化纤工业的部分工种包括在能够实行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中。元阴县棉纺织厂从事棉纺织工业,属于不同于化纤的纺织业,也不适用于化纤纺织工业的工种。省市级的纺织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将棉纺织业工种纳入特殊工种的范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公布,公布前临时按照原来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因此,王明在棉纺织工厂工作的经历不适用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同时,王明个人档案中的信息不能证明他持续从事与“有毒有害”有关的工作,因此,人事局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有根据的,王明的监督申请不能依法支持。
检察官认为,该事件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双方在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承认上存在很大差异。人事局认为,王明从事的工种不是特殊工种,王明将工作内容的实质视为特殊工种。找准问题的核心后,找到了打开争端解决之门的钥匙。检察机关并不单纯支持就此案申请监督的决定,而是与最高检提出的检察机关一起,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提出了促进行政纠纷实际解决的业务要求,努力使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
“我在上浆单位工作多年,常年在高温下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原料,为什么不是特殊工种?”面对态度强硬的王明,办案检察官十多次到宿舍耐心沟通,并就特殊工种认定依据、提前退休申请相关政策规定等问题做出了解释。
访问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王明家人的困难、生活拮据、妻子生病不能上班、女儿在家、一家人三口人生活的重担压在王明身上,王明失业后开始保安。检察官认为王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因此对王明进行了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
2021年12月9日,该院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事局工作人员就该事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我真没想到检察院对我的工作这么上心。”经过一次真诚的沟通,王明终于完全放松了心情。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王明消除了对法院正确判决的误解,呼吁和解,签署了即时利息访方承诺书。(马约林欢)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