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小组在云南曲亭铬渣场检测土壤重金属污染(自然之友供应/图)
南方周末记者刘嘉佳
南方周末实习生慢慢浮现
365万8千,192万,70万.高环境损害鉴定费的数字后面是曾经轰动一时的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像陈述一样成为“证据之王”,这不一定是好事。事件不再混杂的情况下,部分地区已经用专家提出专业意见的方式代替了,效果也很好。
今年99公益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再次筹集了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等公益诉讼案,但最终筹集金额还不到目标的一半。“这是自然之友经历的最困难的事件,八年来仍在艰难推进。”筹款的描述带有相当悲伤的色彩。
2011年,5000多吨重化工废料铬渣被非法倾倒,曲靖多乡镇的赤水墙受到铬污染,威胁到了珠江原南盘江的水质安全。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出事的云南肉良化工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成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第一案”。
8年后的今天,《第一案》尚未开庭,此案由律师代理,北京市京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去过襄阳现场数十次。2018年9月,她发现了一个用水泥路面铺设的和平停车场,以掩盖铬渣,水泥路面剥落后荧光黄色铬渣再次曝光,仍然“令人震惊”。
诉讼过程缓慢的绊脚石之一是高环境损害鉴定费。根据谁主张证明的原则,这笔钱应由原告,即环境保护团体提前预付。
365.8万,192万,70万.高损害鉴定费的数字背后有云南兰平铅锌事件、中央环境保护监督组提名的广西省攻城海洋山非法开采污染事件、曲靖铬渣事件等。
筹集一杯水的车薪超过鉴定费的障碍近在眼前。
鉴定费用高,案件时间长
回顾8年的过程,杨洋方面觉得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在立案初期,由于对时效性的期待,期待着“最快的两年期限”。
环境公益诉讼分为前期调查、立案、法庭、裁判、执行几个阶段。在法庭阶段,双方要交换证据,环境损害识别就是在这个时候进行的。
自然之友法律顾问刘振梅介绍说,环境损害鉴定往往包括定性和定量两部分,定性是对责任主体和污染事实的判断。定量可能需要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反复、多次采样,一般费用最高的地方是定量和事后恢复方案的制定。
中华环境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魏哲观察到,中华环境联合会每年平均向法院受理约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至少有一件是因为感情问题而堵塞的,主要是感情费问题。
各种污染事件中鉴定费最多的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以土壤污染重金属检测等襄阳为例,如果检测到指标200-300元,10个指标,最高可达3000元,污染区域根据40米40米的网状千点取样量非常大,少则1-200个,多则数千个。
刘金梅也注意到,如果不包括后期,需要1 ~ 2年的时间,土壤类环境公益诉讼一般需要3 ~ 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据她的统计,自然之友迄今为止提出的42起案件中,有36起被立案,其中6起与土壤有关,除3起未达到鉴定阶段外,均因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停滞不前。
在2017年中华环境联合会向国电、东北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污水处理厂的泥浆未经相关批准手续,也没有进行任何驱虫处理,直接摔倒。总量约为150万吨,对周围造成环境危险。目前,此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再审申请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这个公益诉讼案申请验证的话,面积大,总量大,采样点多,所以卫哲说:“只要做样品检查,费用可能会达到几十万人民币。如果涉及危险废弃物和地下水污染,费用会更高。”
曲靖铬渣事件也涉及地下水污染,但包括监测井至少10000韩元、大型机械设备门票、样品人员的费用等,成本太高,杨洋这些人暂时放弃了地下水验证。
曲靖铬渣事件初期,国内鉴定机构较少,鉴定费为“天价”,有国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曾提出600万韩元的价格。
“对于鉴定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基本上没有谈判能力。”从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官陈清(化名)解释说,如果标本取得多,没有标准,费用自然会高。
近年来,鉴定机关不断规范,截至2018年底,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关有103家,鉴定人1900多人。这些机构还有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研究员、司法鉴定机关、地质调查院等公司。
“现在只解决了第一阶段——鉴定机关的素质问题,需要真正进行验证,随后还需要规范验证的技术标准、费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
om=ar;x-expires=1707065009&x-signature=0NvIV60ii84Y4yPmFnRqgcnxV1o%3D&index=1" width="640" height="273"/>自然之友团队在兰坪铅锌矿冶炼一厂渣库调研 (自然之友供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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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鉴定后付费”
2018年,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
但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也曾为环境损害鉴定费犯愁。多个受访对象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2018年,长江“清废行动”被督办的案件里,一家地方检察院需要支付的鉴定费高达上千万元,直接推动了“先鉴定后付费”的政策出台。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可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在对上述《意见》进行说明时,最高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强调,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一个瓶颈。
不过,这项意见只限于检察院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并未提及民间机构。
“从数量看,检察院提起的大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由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总数量也是可控的。此外,鉴定的目的是证明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只要发现被污染了做定性判断即可,需要鉴定项目和所需花费也要少得多。”秦清说。
杨洋也遇到过一次“先鉴定后付费”的案例。自然之友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案,总共耗时近三年,这也是她代理的9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唯一结案的一起。
这起案件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委托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并没有预先收取费用,环保组织也没有垫付,案件判决后,84万元鉴定费直接由被告交给了鉴定机构。
但这或许不具有可复制性。杨洋认为,鉴定机构会评估风险——吉林石化被起诉后态度积极,因此原告方胜诉可能性更高,鉴定费不至于落空。
秦清也认为,“先鉴定后付费”对公益组织放开的可能性不大,“鉴定机构是市场化运作,推行检察院的‘先鉴定后付费’都不容易,需要司法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从中协调动员。公益组织提起的民事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鉴定更复杂,耗费成本更高。”
刘金梅介绍,其他国家环境审判实践中存在“分阶段裁判”的概念。第一阶段审判先定性,如果确定被告是责任主体,确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被告承担后续鉴定费用,再进行定量的环境损害鉴定。
“在曲靖案、兰坪案和恭城案中,定性都没有异议,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确定了污染者责任,但在证据交换阶段,污染者担责怎么落实在举证责任分配,包括损害鉴定费用的负担上现在还没有太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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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环境损害鉴定基金
解决高昂的环境损害鉴定费,还有一种出路是设立基金。
刘金梅、魏哲都对成立环境损害鉴定基金有所期待。“之前一些案件判决下来的替代性修复费用,由权威的基金会统一管理,支撑其他案件的鉴定开支。”魏哲说。
环境损害鉴定基金在中国已有先例。2016年,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立案。这起案件合议庭成员前往北京,成功申请到“环境损害鉴定公益基金”10万元资助,属全国首例,该基金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发起。
基金的申请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介绍,环保组织可以跟法院沟通,如果案件有价值,法院申请没有障碍,就会审批成功。
曾有环保组织找到基金会,表达过申请意向,但白香东发现,上百万元的鉴定费用已经超出了基金总额——这笔基金的设立,起初只限于6万-12万元的鉴定费用,虽然后来调整了上限,但最高限也只有30万元。
在众人看来,环境损害鉴定基金设立后最理想的是一个良性循环——有垫付、有返还、有募集,现实中却很难实现。
基金筹款来源,一方面是后期污染责任主体返还,另一方面是不断募集的新资金。“付出的损害鉴定费有可能回到基金里,也有可能沉没,大部分是沉没的。”白香东说,大部分先垫付的鉴定费,被告都已破产或是个体户,没有偿付能力,基金会在前期评估时就已经考虑到大概率的没有偿付能力,做好了准备。
鉴定费和诉讼费对于环保组织都是一份不小的压力,有时公益组织也会自谋出路。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申报了民政部的相关法律服务项目,获得了一定资金,西部地区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预算中20万元用于检测费和鉴定费,10万元用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多少能解决一部分鉴定费带来的压力。”魏哲说。
更多时候,一些公益组织迫于无奈只能有选择性地提起公益诉讼。“在起诉前,可能会因为资金压力,优先选择证据扎实、鉴定相对简单的,降低机构对自己承担败诉风险的可能。如果可以预见到案件需要做鉴定,也要提前想出更合适的鉴定方式。”魏哲说。
实际上,环境损害鉴定并非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必选项,但由于地方法院少有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往往依赖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判案。“法院更倾向让证据更固定,这样判决起来也更容易。”秦清分析道。
竺效分析,如果环境司法中,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像口供一样已经变成“证据之王”,未必是好事。实际上,对于民事类环境纠纷案件,只有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时,这类有资质机构的鉴定才有一定必要。案情不复杂的情况下,有地区已经采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的方式替代,经济成本低,效果也不错。
对曲靖案,杨洋的想法是能坚持就坚持,“已经八年了,我们不希望第十年还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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