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中国法学会2019年部长级法学研究住宅课题招标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立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理念和新战略,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和协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
二、实施方法
今年,中国法学会将改革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课题申报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是选择课题。进行了立项审查和停飞鉴定合并,发表了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申请人确定了选定的主题后,自行进行研究,并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以课题成果提出申请。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立法建议库、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China Lights Association)组织专家评审成果,选择乌立,并提供特别优秀的经费支持。
三、主题选择的范围
重点研究国家安全法治、涉外法律斗争、网络法治、党内法规、宪法法律和政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等重点领域的课题。请申请者围绕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设计主题并开展研究。
四、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人,能够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部委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如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必须是法学专业)。
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也可以单独申报。
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的成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根据超额、不合格的申请处理。
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提出申请,不得以已经结束的中国法学会课题提出申请,不得以已经出版的成果提出申请。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的人尚未结案,不能申请。立项后,主持人发现存在这种情况,取消立项。
6.课题申请人所在的部门必须能够提供进行研究所需的条件,审查申请人资格。如果申报为兼职人员,兼职单位应审查兼职人员的真实性。
五、审查程序
中国法学会(China Law Association)组织专家对主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信审查,主要评价主题的意义、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和可转换性。
所有申请都将根据学科分类由3名同事专家审核,根据专家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在各学科总分中选出前20%作为选择课题,自行筹集经费。其中确定了特别优秀的10种,支援经费。
在分管会领导层主持下召开政评会,在专家评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主题的重要性,确定立案项目名单,并报告学会党组会议确定审议。审查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成果转化
设立资助课题后,主持人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报告。每3500字左右,要选定成果中最具决策咨询性的部分,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当前和今后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不需要强调思想战略,强调问题意识,着重提出对策建议,简明整个课题的成果。文风朴素,语言精炼。将作为具有重要价值的中国法学会《要报》提交中央相关部门。
七、申请方法
1.课题申请者请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成果评审活页》。申请书要寄1份纸质版申请书、审查传单、4份研究成果、邮件。北京市海淀区射雕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受理,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所有申请资料电子版包装成电子邮件clskt2019@126.com,名为“名字、学科、课题名称”。
2.审查采取匿名审查,研究成果及审查指南中不得出现公开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任何文字。例如,发表的论文的名称、出版物,否则将被处理为不合格申请。
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不需要所在地所、所在地部科研管理部、财政部部门审查印章。经过审议后,立案课题的申请人根据我们会议的要求,提供了所在部门的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的审查意见。
4.课题成果申报截止到2020年1月10日。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作假者经核实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果获得入境许可,则撤销入境。
3.获得入境许可的课题申请书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系方式:曹丕姚国燕
联系电话:(010)66173342
电子邮件:clskt2019 @ 126.com
附件:
1.中国法学会2019学年法学研究住宅课题申请书
2.中国法学会2019年部长级法学研究住宅课题成果审查指南
3.中国法学会部长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单击下面的“阅读原件”即可查看)
中国法学会
2019年9月29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