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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申报文本】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选定规定,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体例指南。

时间:2023-03-08 04:42: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申报选拔程序和要求,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别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1年7月13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选拔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选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人选,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并组织审核申报资料。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专家委员会,申报选拔审查推荐。

专家委员会应由文化遗产保护、历史、考古学、建筑、规划、地理、法律等专门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申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突出的社会文化意义,至少符合下列价值标准之一:

(a)在人类起源和进化过程中具有典型和代表性;

(2)中华文明的起源、发展,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具有象征意义和代表性。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知名人物直接相关,或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关。

(4)突出中华民族创造力和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筑、文化景观、历史名胜或建设计划成果。

第五条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公布为省或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文物本体构成明确,保存状态良好。

(三)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进行标志说明,制作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d)所有人、使用者明确,权力和责任明确。

第六条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条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2)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书。

(3)申报书包括文物简介、文物本体构成目录、价值评估和比较分析、指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公布文件、专业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或专人负责情况的说明等。

(四)文物所有人、使用人证明。属于个人所有,应附上所有人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地方政府未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或亲自组织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主管部门不报告,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确定评选程序,指定补充申报材料。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选拔工作包括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审查、征求意见、形成提交意见等。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形式审查,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并将合格申报资料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现场视察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重点审查申报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文物类型进行分组审议和投票,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推荐,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目录,并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代表举行会议,形成申报选拔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旅游局/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化石窟寺考古研究和价值挖掘,推动石窟寺考古报告的出版,我局制定了《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体例指南》,现印发。

请按照指导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石窟寺考古报告的编写和出版相关工作。

国家文物局

2021年7月16日

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体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这本指南是用来指导石窟寺考古报告的编写的。

二、名词解释

(a)石窟寺考古学

中国石窟史考古学

运用考古学方法调查、分析、研究与石窟寺及摩崖造像有关的遗迹和遗物的人文科学,包括应用田野考古技术与方法对石窟本体、窟外建筑遗迹和相关寺院遗迹进行野外调查、发掘、测绘、记录,以及建立在田野考古基础上的石窟寺综合研究和专题研究。中国石窟寺考古属于历史考古学的范畴,是中国考古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石窟寺考古报告

石窟寺考古报告是全面、科学、系统反映石窟寺考古工作成果、按照一定体例编写、公开发表的田野考古报告,包括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是石窟寺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的基础文本。

(三)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体例

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体例是为保证石窟寺考古报告的科学性、全面性、规范性及其学术质量,对报告编写的篇章组织、内容及深度等提出的一般规定。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性

应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要求,针对石窟寺、摩崖造像及相关遗迹、遗物特点,准确记录石窟寺考古工作成果。鼓励将多学科合作和现代技术应用成果与涉及石窟寺年代、材料、工艺等检测、实验结果作为报告组成部分。

(二)全面性

应采用文字、测图、照片、影像、拓本等多种形式,全面反映石窟寺信息、考古工作组织与实施过程、考古成果和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

(三)规范性

文字表述应符合学术规范,真实反映石窟寺、摩崖造像及相关遗迹、遗物的准确信息。测图、照片、影像、拓本、图表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学术惯例。

四、编写体例和要求

(一)基本体例

应根据石窟寺、摩崖造像及相关遗迹、遗物的规模、数量、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明确报告内容要项,确定报告编写体例。

报告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体例:

1.凡例;

2.绪章;

3.遗迹;

4.遗物;

5.结语;

6.附录及其他。

(二)凡例

凡例是报告编写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洞窟编号原则、洞窟描述方位原则、记录术语、特定文字字体说明、测量单位说明和其他需要规定事项的说明。

1.洞窟编号原则

石窟寺洞窟进行编号,是石窟寺考古的首要工作。洞窟编号应遵守如下原则:

1.1未经编号的石窟,应在凡例中明确指出本报告洞窟编号原则,确保报告中描述洞窟遗迹和遗迹关系时,有明确的单位归属。

1.2已有编号的石窟,各洞窟原则上应沿用已有编号,并予说明。如在本次考古工作中需重新编号,则应说明重新编号原因、编号原则、本次编号与既往编号的对应关系。在本次考古工作中新发现的洞窟,应按就近原则纳入已有编号序列,可作为已编号洞窟的附窟进行编号。难以纳入已有编号的,可独立编号,并予说明。

2.洞窟描述方位原则

应明确规定报告中方位表述方式,如前后、左右、上下,并以图示说明。一般以主尊造像本身的左右作为参照标准,确定洞窟遗迹描述的左右方位。

3.记录术语

记录所用术语应遵守学术规范或约定俗成,新增术语应明确定义。

4.碑刻、题记记录原则

碑刻、题记等记录应与所题遗迹共同记录,明确其位置、尺寸、形式;规定文字著录分行格式;遇特殊文字,应采用特定记录用字和格式,并予说明。

5.测量单位说明

洞窟测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测绘规定。遗迹遗物记录应采用的法定测量单位为千米、米、厘米。

(三)绪章

绪章主要说明石窟寺的选址、基本情况、区域水文地质概况、调查研究和保护修缮史、本次考古工作组织实施概况等。

1.选址

石窟寺多具有特定的历史和地理环境条件,需清楚描述石窟寺的地理位置、所在区域的历史沿革、周边区域地形地貌特征、选址特点等。为准确表述,应随文配附区位图、环境图、历史沿革图和图版。

2.基本情况

应说明石窟寺的规模、洞窟数量、相关遗迹分布情况、地理分区等,可配附石窟寺整体布网测量总图和图版。

3.区域水文地质概况

应简述石窟寺所在地区的水文地质情况;与遗迹保存状况相关的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历史;石窟寺所依附崖体(岩体)的地质特性,可配附图表、图版等。

4.调查研究和保护修缮史

应记录历年开展的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工作情况,已实施文物保护项目情况,并总结、评述既往工作成果。具体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研究史概述

应简要概述既往工作阶段、工作内容、研究对象、研究成果等。长期开展考古研究的石窟寺应分阶段梳理研究情况,概述各阶段具有学术突破性和重大意义的工作成果。可能涉及遗迹和遗迹关系的文物保护项目应纳入研究史。

4.2重要项目分述

应在概述基础上,分别归纳、评述纳入研究史的主要考古调查研究和文物保护项目。可根据工作时间、类别等分节表述。

重要项目分述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组织参与者、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主要成果和评述。可配资料照片(如历史照片、工作照、工作成果照)和相关图纸、图表等。应重点说明涉及遗迹与遗迹关系的研究成果。

应客观评述调查研究史和保护修缮史上的重要项目,重点关注其工作目标、组织参与者和工作模式、工作方法、技术设备使用和成果等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内容。

5.本次考古工作组织实施概况

应说明本次考古工作背景、目标、时间、内容、方法、队伍组织、成果和文物部门审批文件、证照。分阶段(年度)开展的大型石窟寺考古工作,应说明考古工作区段及选择原因。

(四)遗迹

1.编写原则

遗迹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应以洞窟编号为序划分章节,可根据遗迹特点合理确定具体篇目、子目、列项。遗迹现象复杂的洞窟,可独立成章,分节叙述;遗迹现象简单的洞窟,可与编号相邻的洞窟联合成章、分节叙述。涉及考古发掘时可独立成章,准确说明发掘地点与相应石窟遗迹的关系、遗迹情况等。编写组织应以文字为主线,按照逻辑顺序编排测图(含利用数字测量技术获得的正射影像图)、图版和图表等,文、图、表应一致对应,互为校核补充;关于遗迹数量、顺序、尺寸单位、标记符号等描述文字,应与图、表的说明文字一致。

中小型石窟和大型石窟寺的篇目安排可有所区别:中小型石窟寺遗迹部分第一章应与绪章相呼应,详尽叙述中小型石窟寺群的山水史地环境、洞窟编号、数量和在崖壁分布情况,配附如上信息的石窟寺布网测量平面总图、遗迹在崖壁布局的立面总图、洞窟的连续平面图。测图应包括窟檐、窟前寺院或其他必须反映的遗迹。除测图外,还应配附反映石窟寺整体布局、遗迹和遗迹关系的各类图版(包括航拍图版)。

大型石窟寺遗迹部分第一章应叙述工作区段在石窟寺整体布局中的位置,本区段的山水史地环境,洞窟编号、数量和在崖壁分布情况,配附反映相关测图和图版。测图可包括大型石窟寺总体布网测量平面总图和区段布网测量平面总图;本区段洞窟在崖壁布局的立面总图、洞窟的连续平面图,包含窟檐、窟前寺院或其他必须反映的遗迹。在大型石窟群总体布网总图中,可以标明本区段相关信息。

2.主要内容

遗迹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洞窟方位

应说明洞窟的绝对位置和相对位置。可以采用文字和图表、测图、照片等,准确记录洞窟海拔高度、方向、大地坐标,与整体洞窟及其他洞窟的相对位置关系。

2.2窟外遗迹

应说明崖面洞窟开凿遗迹、窟檐建筑遗迹、窟间交通栈道脚窝等工程遗迹、崖壁排水工程遗迹等。可采用文字和测图、照片等,准确记录洞窟外、崖壁上的开凿、改造、重建、重修装銮等工程遗迹(包括人工修整崖壁的范围、凿痕);洞窟外窟口遗迹情况;不同时期窟檐现状和遗迹;窟外排水设施遗迹;交通栈道、脚窝等遗迹,以及与其他洞窟之间沟通的栈道或蹬道遗迹;洞窟外相关造像、附龛等其他遗迹。

有窟前遗迹的,需要说明窟前遗迹状况,与洞窟关系和是否组织窟前遗址发掘。

2.3窟内遗迹

应说明洞窟形制,窟内龛像布局,造像遗迹,题记等;通过遗迹开凿、叠压、打破等关系,判断营建顺序及改建、重修装銮信息。造像遗迹应包括洞窟内的石刻造像、泥塑像、壁画等。

重点通过洞窟测量系列成果说明洞窟的平面布局、长宽尺寸、洞窟结构;可采用洞窟内部全景照片、各类测图(包括通过数字测量获得的各类正射影像图等),反映洞窟内造像的总体布局、保存状况等;同时应配附反映窟内外关系的测图、照片等。

遗迹记录要求:应包括开凿时期遗迹、晚期重修装銮或重凿遗迹。形制、造像描述应使用术语,涉及尺寸应列出尺寸表。

窟内龛像布局记录要求:应按凡例确定的叙述顺序,以壁面为单位,分门别类编列子目,顺序说明洞窟地面、各壁、窟顶遗迹。可采用文字、整体和细部相结合的测图和图版,叙述壁面龛像的布局;各龛龛形、尺寸;造像布局;造像尺寸;造像形态和装銮等遗迹。

测图要求:测图可通过目前通行的考古测量技术获得,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帮助洞窟测量;测图类别应能够全面反映洞窟的形制、结构、造像布局等整体到细部的遗迹,以及遗迹关系细部和遗存等总体情况;测图图件应准确标注比例、朝向、不同测图间对应关系的洞窟剖切位置;洞窟精确测量尺寸(可列表说明)。可配附“遗迹总表”说明测图反映的遗迹与遗迹关系。

地图要求:报告如使用涉及国界省界的地图,需依法送审。建议底图使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测绘图。

3.碑刻题记

题记记录应包含题记所在位置,准确说明题记与相应遗迹的关系。题记文字应按凡例规定的格式记录,配附碑刻题记测图和高清图版。有条件的,可附墨拓拓片。在窟外的碑刻或题记,应纳入窟外遗迹部分列目叙述;在窟内的碑刻或题记,应纳入窟内遗迹部分列目叙述。

4.其他

窟外遗迹和窟内遗迹如涉及遗迹开凿、叠压、打破等反映石窟营建顺序和改建、重修装銮信息,应在相关章节叙述。

(五)遗物

遗物包括造像、生活用品、宗教祭祀用品等考古调查、发掘中发现的文物,可分类、列目编写,原则上不与相应遗迹拆分。如果遗物众多,需要列目分类,应在遗迹中说明出土遗物的基本情况,然后列目叙述。

遗物叙述应以文字为主线,配附遗物出土地点位置图(能反映遗物与相应遗迹关系)、实测图(造型、色彩特殊的遗物,可附临摹)、相应整体和细部照片。特殊遗物可增加必要的材料检测报告。图、文、表等编写要求与遗迹部分相同。

(六)结语

结语是考古工作收获的概括性总结,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说明石窟寺开凿和使用年代、建造者、题材内容、造像艺术量度特点和风格等;遗迹、遗物,及其反映的石窟寺与当时社会政治、宗教、艺术、技术等关系。

(七)附录及其他

1.附录

附录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报告正文中遗迹或遗物的年代、颜料成分等检测报告、照片等。

1.2其他不编入、但与石窟寺考古工作相关的内容,如石窟寺研究大事记、石窟寺年表、历史照片、历史记录摘编等。

2.附表

附表包括与考古研究相关的各类统计表,是对正文内容的补充说明或详细记录。

五、出版形式

报告应以纸质报告为主要形式。为便于查阅和长期保存,可采用精装8开版式。鼓励探索数字版报告,数字版报告应遵守基本体例,可增加高精度三维模型,以三维方式呈现石窟寺遗迹和遗迹关系。

大型石窟寺因洞窟数量多、遗迹内容丰富,考古工作通常在整体布网测控后分区段实施,报告难以一次性出版,需采用分年度或分区段、分期等方式陆续编写出版。

石窟寺田野考古记录内容要点

石窟寺田野考古记录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测绘

(一)石窟寺测绘应借助科学测量技术手段,准确测量石窟寺遗迹和遗迹关系的空间形态、尺寸、方向等,并形成系列图纸记录。

鼓励在石窟寺测绘记录中综合应用数字测量技术和航空摄影技术。测图形式可采用线图和航空测量的正射影像等数字测图。

(二)石窟寺测绘成果应包括:

1.石窟寺所在山水史地环境的石窟群遗迹总图、地形图;

2.石窟寺所在区段石窟组群的连续平、立面图,应包含各石窟在组群中的位置和窟外窟檐建筑、洞窟开凿、窟间沟通栈道等工程遗迹等;

3.反映各独立洞窟形制、造像,以及重修装銮、改凿、改建等历史信息的洞窟平面图、剖面图和各壁面详图,以及需要专门记录的各类造像和纹样详图。

(三)鼓励测绘中采用数字化技术、全站仪、RTK等技术和设备,满足基本的测量要求,形成相应的记录成果和图件。

二、描述

(一)文字描述应在充分观察认识的基础上,按照从总体到局部、从石窟寺选址环境到具体洞窟遗迹细部的顺序,全面、客观描述遗迹和遗迹关系。

(二)文字描述应客观表述遗迹及遗迹关系,不得掺杂主观判断、不作考证。作者的思考和观点应以备注形式体现,或作为报告结语内容。

三、尺寸记录

在测绘记录、文字描述石窟寺情况时,应同步记录具体遗迹遗物的尺寸。针对常规观察或在实测图中不易反映、表现的尺寸,应特别标注、记录。对于造像比例尺寸,应单独制表,明确造像测量详情,为研究造像风格和时代特点提供准确数据。

四、图版

拍摄石窟寺照片,应遵守摄影基本技术标准,从整体到细部详细记录遗迹和遗迹关系,并与测量和文字描述记录相互补充,充分反映考古工作中对遗迹的观察。

五、墨书、碑刻题记

为记录石窟寺考古工作中的墨书、碑刻题记,可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墨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墨拓。

已经模糊漫漶的墨书、碑刻题记,可采用数字模糊文字识别等新技术进行记录,最大限度留取详细资料。

六、归纳考古研究成果

应将课题意识和学术意识贯穿田野考古工作始终,及时思考田野观察记录的重要现象,总结石窟寺年代、性质、艺术特征、文化面貌、分期分区等重要学术问题,为编写石窟寺报告结语部分奠定基础。

(来源:国家文物局)

(转自:文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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