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2月15日电(记者周润健)在天津,地名的名字再也不能“任性”了。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修订并通过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号条例,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同音字作为地名,地名上官名受到限制,地名的质量词必须与事实相符。
该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必须符合地名计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地理特征,意义健康,使用方便。一般不把人的名字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为地名。由唯一名称和通名组成,以文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样的地名不使用同音、近音和其他地名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字。
地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为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商业冠名,特别是公共设施或居住区的商业冠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影响,《条例》对地名商业冠名作了有限的规定。“企业名称、商标名称、道路、桥梁、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隧道、港口、港口。
条例还明确规定,地名的定性词语应与事实相符,通名建筑物、建筑物、庭院、广场、庭院、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应符合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以这种形象名申报提名与事实不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韩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