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18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可以依次缴纳。如果要依次申报纳税人,可以先收集信息,然后申报。
承担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义务的排污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18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可以依次缴纳。如果要依次申报纳税人,可以先收集信息,然后申报。
承担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义务的排污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