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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怎么申报年报】佛山消费者电商经营者,这个攻略收到了!

时间:2023-03-08 02:04: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佛山一新闻记者王春炎通讯员卢进报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共7章89条,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范围非常广。今天佛山市市场监督局分别从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角度发布了《电子商务法》消费及监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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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0大亮点《电子商务法》消费圈亮点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法》在很多方面都有亮点,佛山市市场监督局将重点放在各位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亮点1]管理微信、网络广播销售商品、服务提供。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团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运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亮点2】禁止虚构交易,操纵评价,平台不能删除评价。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商品或服务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操纵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方法。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韩元以上5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向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方法,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方法。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长/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亮点3】搜索结果附有非个人特征选项,限制大数据杀戮。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同时为相关消费者提供不针对自己个人特点的选项,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韩元以上5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4]必须突出表明,平行销售禁止“基本选择”。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共同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基本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韩元以上5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5】明确退还保证金的方法、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应当写明退还保证金的方法、程序,并对退还保证金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保证金,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向消费者明确退还保证金的方法、程序,对退还保证金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韩元以上5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6]监管平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合同、交易规则、技术等不当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韩元以上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7】平台经营者个体经营要有明显标志,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该平台上自营的,应当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区分标志。

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亮点八】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九】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大提示助力电商经营者合法经营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为各位电商经营者整理了一些电商法常见违法点,助你规范经营。

提示一:未注册登记

所有从事网上销售的个人卖家,除了一些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比如在网上偶尔卖点家里多余的农副产品),都需要到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网上销售包括淘宝、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亚马逊、微商、代购等等。

提示二:未更新经营范围

原来以公司、个体名义注册的电商店铺、网站,不需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只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及时到市场监管局在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提示三:未如实填报年报信息

在网上申报企业年度报告时,要主动填报网络经营年报信息。

提示四:未如实申报网络经营数据

年报中的经营数据要与实际网络经营数据一致。平台(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微商平台等)有责任提供后台数据给市场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核查卖家店铺数据。电商店铺销售的数据,按照电商法需要保存3年或以上的期限。也就是说,市场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可以追查3年内的网络经营数据!

提示五:未公示证照信息

电商店铺需在店铺首页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证照信息,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未持续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管人员检查发现会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六:擅自删除评价

消费者对购买产品的评价,不论是差评还是好评,电商卖家或者平台都不能威胁卖家删除或者自行删除。

提示七: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商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违者罚款5万元以上或不等。

提示八:未标明自营或第三方

自己建立网站销售商品的电商卖家,需要注明是自营或第三方店铺,产品出现问题,平台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

提示九:默认搭售、强买强卖

电商经营者不能默认搭售或者强买强卖,比如买A套装的化妆品强制一定要买或者默认搭售B产品,违者罚款5万元以上或不等。

提示十:刷单、刷榜

组织他人或者委托他人刷单、刷榜都违反了电商法,严重者不仅会被罚款,甚至会涉刑入狱,而且执法部门会将刷单情况抄告平台,平台还会依法关停店铺。

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

电话:拨打0757-12315/0757-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热线实行24小时全天候人工接听服务。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12315(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小程序:12315(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编辑 | 周志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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