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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提示重复申报】2021年个人所得税折算有什么新规定?

时间:2023-03-07 20:54: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2年第一期重磅新政(新政)。2021年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缴的公告,引起了财税人员的关注。

2021年是第三个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汇缴年度,每年汇缴文件内容都差不多,相信很多财税人员对其中的相关规定已经很熟悉了,所以不需要专门学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相比,关注新内容即可。

与这两份文件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有5处,即下面用红色字体表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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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须处理年度汇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年度汇款:

(1)预付税额大于年度折算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收入收入超过12万元,补充税额超过400元。

如果适用的收入项目有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在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申报综合收入,纳税人应依法处理年度汇款。

景景亮学习笔记: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如实办理年度汇款。自愿申报义务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规定,这里要强调并更加明确。

第四,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未申报扣除额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在年度折算期间报告扣除额或补充扣除额。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受合格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特别额外扣除、费用扣除、特别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捐赠合格的公益慈善事业。

同时取得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可以申报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中的扣除费6万韩元、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能重复申报扣除。

晶晶亮学习笔记:这条新规则原来是从综合收入中扣除的,现在都可以了。除非重复扣除,否则为同时拥有综合收入和运营收入的纳税人提供选择机会是纳税计划点。

9.受理年度折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根据方便工作原则,由纳税人自行处理,或由受托人代表纳税人处理年度折算,并向纳税人担任雇佣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个以上的在职雇佣机构,可以自己向其中一个举报。

纳税人不任职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劳务补偿、稿费及专利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理年度折算,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了便于税收服务和征收管理,在年度转换器时间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对尚未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修改量学习笔记:本来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如何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是重点,但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报,也没有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容易出现空缺的规定弥补了漏洞。]

10.年度折算的退税、补税

(b)处理税收补充

年度折算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换算器期间结束后未全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提高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作出标记。

纳税人因填写申报信息错误,每年折算多或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自愿或在税务机关的注意下及时纠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第一次违反有罪不罚”原则免除处罚。

【修改量学习笔记:很多人有个人所得税不征收滞纳金的概念。主要以《征收法》第69条、《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为基础。

11日,年度汇率服务

年度折算开始前,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注册,查看自己的综合收入和纳税情况,检查银行卡、特别追加扣除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准备年度折算。

为了合理有序地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折算,提高纳税人的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分期、分期、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另外,税务部门启动了预约处理服务,每年折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需求处理中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2月16日以后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注册,在此期间的任何一天预订。从3月16日到6月30日,纳税人可以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年度换算。

晶晶亮学习笔记:这也是新规定,但我不太明白,很多人一开始会对回京充满热情吗?又不是买春云火车票,晚点走就没了。但是既然总局新设了这样的规定,肯定遇到了这样的实际问题,请赶紧汇款的筒子们去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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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光明的岁月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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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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