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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国税申报】“税务咨询所”增值税抵扣证明期限放宽到360天,你真的理解“360天”的意思吗?

时间:2023-03-07 07:25: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从2017年7月1日起,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审核应对时限从180日放宽到360日。

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日),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确认认证或注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并申报规定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应在发行之日起360天内向主管国税厅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审计比较。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发行的增值税税证明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17号)执行。

实际理解

1.需要认证或确认的扣减证明范围

一般纳税人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在相关规定期限(180天或360天,河东)内认证或注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必须从签发之日起在相关规定期限内申请审计应对,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进项税扣除。

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或确认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从海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那里获得的税金缴纳金的完税证明和道路、桥梁、大门通行费发票(财政票据除外,下同)等其他扣除证明,也不需要认证或确认期限。

2.必须在360天内注意认证或确认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自签发之日起360天内适用于认证、确认或审计应对申请政策。对于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发行的增值税凭证,必须在发行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认证、确认或审计应对。

3.360天是自然日非工作日

根据11日公告,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审核应对期限为360个工作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换句话说,公休日不能顺延。

4.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期限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厅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从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每月申报纳税人和季度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发票扣除期限。

(一)每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扣除期限为:在拥有税期间月1日360天内开具的发票和在当前拥有税期间开具的发票。

(2)每季度纳税人的发票扣除期限是在拥有税金期间内,在赛季1月1日360天内开具的发票和在该季度开具的发票。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厅公告2016年第57号),纳税人可以每天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根据上面规定的期限,又变相增加的认证或确认期限。

[是]按月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发票确认的发票拥有税期间1月1日360天内未结的发票和在拥有税期间开具的发票(如2019年3月1日之前的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内未结的发票),可通过VAT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在2019年4月征收期间之前完成3月申报。

具体来说,纳税人取得了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019年3月确认收据为2019年4月15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在3月申报期间结束日期4月15日之前)、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5日两个日期相差404天,但2018年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从颁发扣除证明之日起,认证期限为360天。

5.360日只是申请认证、确认或审计回应的期间

一般纳税人认证、确认或申请审计匹配后,必须在规定的认证、确认或审计匹配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国税厅申报进项税扣减。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2条的客观原因外,不属于未按规定申报期限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得继续申报抵扣,也就是说,如无客观原因,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通过,在规定的月份或季度内没有申报抵扣,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胡东涛 陈墨 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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