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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报确权】广东古法:“违法加成”后的“证据不动产”不能呼吁正确的权利。

时间:2023-03-06 15:20:5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张毛英

房地产纠纷解决专家、申英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周公:房地产大要案、所在产权房(包括农民工楼、历史违规案、拆除绿色本房、买卖分离产)纠纷。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机关颁发的财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权利凭证,在发生所有权争议时,在引发所有权确认的诉讼中,权利人可以据此主张权利。

如果合法地非法扩建房地产,产证当然能起到确认产权纠纷的作用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答案是“不行!

案例:杨虎宝、杨善宝、杨宝华、杨丽颖诉刘爱莲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治安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0)广东民信9976、10449、10450、10451号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27日

裁判原文:

杨浩博、杨浩博、杨浩华、杨丽颖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20)广东03民最终应撤销第891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主要原因是:(1)相关住房的存在已经依法增加了登记册和未登记部分,两部分属于相关住房,但性质不同,彼此独立,需要分别处理。(二)有关住房已依法登记的部分,被申请人已取得绿色总部动产证。对于持有绿本房产证的住宅,产权可以依法分割。(3)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针对相关住房已依法登记的部分,而不是针对加算未登记部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得驳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也就是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住宅的扩建情况与房产证、产权确认表中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增建行为没有相关申报手续。目前,杨洪波起诉要求确认与案件相关的住宅产权,必须包括相关住宅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需要相应处理。这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并判决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了杨虎派、杨虎派、杨洪派和杨丽颖的再审申请。

买了绿色本房14年后,因产证人被起诉而返回的结果。……。

申英说,这个观点或不能引起更多的争端。

通俗的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是持有产权证的合法建筑物,只要存在违法家产,合法物权就会被违法建筑物同化,产权证不能起到法定所有权证明的作用,必须“先行后民”,由行政机关处理。

这样承认的结果是灾难性的。如果产证是以债务人的名义登记的,合法财产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强制执行?如果产权人出售,卖方是否可以承认拥有物权处置权?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是全部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恶意当事人会撕毁合同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吗?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又可以无视违法加成的存在,那么法律的统一性又在哪里呢?

(说明:本案的房地产是绿色本室,根据这位裁判的观点,红本室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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