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7月16日电(记者郑正传)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
根据《通知》的要求,新申办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以后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销售源(未网签名),必须向房管部申报出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一地区、同一项目、同一质量、同一类型新商品房合同网上的交易均价,申报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商品房的实际售价不能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能以“涨价”等方式超过预售价格,也不能收取没有收到任何标记的费用。预售价格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能高于已申报的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才能申请调整,每次不能超过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预售许可后10天内,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住房来源进行对外销售,公开销售前24小时,必须以“套装标志”的方式,根据在交易所中的突出位置明确定价。交易价格不能高于指示价格。此外,对不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侦察价格制度及其他有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暂停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同时,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禁止以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在不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的情况下公布虚假销售、卖货信息。禁止委托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未申报的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禁止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销售,不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三家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销售销售商品。禁止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