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外所得税的征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居民必须从中国境外的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中分别与国内综合收入、经营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收入与境内收入不合并,必须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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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财经》特派香港记者楚健
编辑|索契
根据2019年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20年6月30日,这是2019纳税年度缴费的截止日期。
据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区多家媒体报道,最近证实,一些港口的中资机构已经要求内地员工办理个人海外所得税申报。
记者《财经》最近询问了一些在内地从事金融和法律工作的相关人士,得到相关申报收入通知的工作人员基本以内地外派的形式抵达香港,在港持有工作签证或优才计划的信息。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如外派任职信息)在两地是否互通,两地是否有劳动关系等3354券商,法律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内地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普遍得到相关通知。
由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区实行的税率不同,目前还不清楚有关政策是如何对在香港工作的内地职员实行的。很多相关人士仍然关注其税收总额将如何上升,以及能否上升。
海外收入怎么交税?
2018年末,中国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从2019年开始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183天的个人是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规范征收国外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必须与中国以外的综合收入、经营收入分开,与国内综合收入、经营收入相结合。居民必须在取得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税金。
其中,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海外收入在海外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在扣除限额内从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根据《海外所得税法》错误缴纳或错误征收的海外所得税税、少缴纳或晚缴纳国外所得税而附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不在豁免范围内。
《公告》指出,派遣单位或其他国内单位对派遣到海外的员工获得的工资收入或劳务补偿收入支付或承担的情况下,派遣单位或其他国内单位应预扣税。如果由海外机构支付或承担,则可以代扣税,并将派遣单位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机构没有代扣税,或者海外机构不是中国机构,派遣单位必须在第二年2月28日前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派遣人员情况。外部人员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身份证号码、职位、派遣国家和地区、海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国内外收入和纳税等。
《公告》表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留国外所得税、提交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包括个人税收信用管理。
将中国境外收入和国内收入合并申报纳税,意味着纳税人需要弥补海外收入应纳税额和已在香港缴纳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根据内地2019纳税年度,这是相当于香港2018/19财政年度的算法,在此期间,香港获得的海外收入应与2019纳税年度获得的国内收入合并计算税金。
据新华社2019年8月28日报道,中国将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必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将列入个人信用记录。此外,中国还将建立自然人不诚实行为的承认机制。
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南华早报》此前有报道称,中国香港特区约有8-15万中国公民工作。最近一篇相关报道称,近年来,全球许多国家之间也在加强收入和税务信息共享。
2016年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9月公开要求中国在20国集团(G20)层面实施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相关时间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标准》,按照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设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提交账户相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交流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该征求意见指出。
受相关消息影响,近日多家在港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纷纷也刊文进行相关分析,指出其可提供的各类服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时发布的《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则解读称: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一般需要在境外纳税,如果海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由派出单位按月在中国申报纳税,就会双重纳税,需要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这也会增加工作量。但是,"可以"应该意味着不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对此,《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2019年12月6日,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正式生效。
在中国内地,第五议定书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两岸或两国税收居民取得的所得。
根据2020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最新解读,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原序言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序言说明签署《安排》的目的是发展双方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此外,该议定书还有两点主要变化:其一,第五议定书删除第四议定书中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在《安排》中增列"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适用于所有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测试",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此外,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该议定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合资格的跨境工作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特别税务宽免,使受雇于一方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雇一方征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多年来不少港人都已频繁往返内地工作,即使未有长居内地,但也会作较长时间的停留。因此,港人对其在内地的税务负担非常关注。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订明了在内地无住所个人的税务安排;今年3月再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而'有住所'的判定标准,亦得到进一步解释。总括来说,是港人可享有极为优惠的税务宽免。"2019年7月时,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其相关网志文章中解读称。"这项新措施会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科研合作,有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成为国际创科中心。"
附:
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四、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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