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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申报员】直运规则不能被忽视

时间:2023-03-06 05:37: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慈溪检验检疫局连续收到印度尼西亚海关的3项退证查询,包括两家公司。信函指出,这三份FORM E原产地证书申报的货物经由中国香港、台湾等地,不附《未再加工证明》,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直运条款,东盟海关直接注明关税减免优惠。慈溪国签证院立即调查了这三份证书,结果真是令人遗憾。

所谓直运规则,是指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8条的规定,出口方的产品运输通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时,从出口方向视为进口方的直接运输。如果产品在运输途中通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无论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还是临时保管,如果可以证明的话,如果1。运输运输是因为地理原因,或者只是考虑运输需求。产品在这些国家没有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3.除了为了使卸货或其他产品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外,在这些国家/地区,任何操作都可以被视为遵守直运规则。

调查结果显示,甲公司从2015年11月开始将通过台湾转运的货物出口到印度尼西亚,但最初货物代理公司和船运公司都没有通知转运情况,也没有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证明文件,因此第一份证明被退回印度尼西亚海关。莎士比亚(Harry Potters)。

由此可见,直运规则虽然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很多出口企业忽视,从产地证申报员、货物代理公司、船舶公司到客户、申报行等方方面面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不仅不能享受现有关税减免优惠,客户还可能承担企业由此产生的体关费用。在此,检疫部门提醒许多出口企业,在处理原产地证书时,为了满足直运规则的要求,并确保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必须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申请原产地证明时,必须如实申报和填写,提前确认提单的各种细节。二、出口货物通过第三地运输的,应当在原产地证明书第三栏中反映。三、产品运输途中通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必须向当地海关申请证明文件,证明产品在当地没有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也没有重新加工。

《转运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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