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个体户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合同租赁经营者个人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的,应当申报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同一个人是这些企业的法人,同时在其他企业申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注意
那么,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不要在是否有综合收入中选择“否”按钮,而应该选择“是”按钮。
也就是说,不能每月扣除5000韩元的扣除费(每年累计扣除费6万韩元),也不能扣除6种特殊的额外扣除(1、子女教育)。2、赡养老人。3、继续教育;4、严重疾病医疗;5、租赁租金;6、房贷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