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2018年第127号
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手工出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出入境运输工具的电子数据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有关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订)、《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入境船舶必须在最早到达的境内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在预计船舶到达港口的24小时前(航行不到24小时,离开前港时)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入境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船舶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出入境船舶在境内设置海关的地点行驶到设置海关的其他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出发地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并向目的地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相关申报时限要求和特定数据项的编制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9。
三、需要进行运输工具登林检查的海关在收到运输工具动态和申报单电子数据后,用电子指令向运输工具负责人下达运输工具登林检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检查、检疫。由于前期工作要求等原因,海关要求指定地点(停泊地、停泊地、起平、纪委等)接受租赁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将运输工具停靠在指定地点。
四、增加以下水上航空出入境运输工具申报数据项。
(一)在《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添加《水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代码(MMSI)》、《线材收发站SIM卡号》、《线材收发站ID号》申报数据项、填写条件和填写规范见附件2和附件13。
(二)《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 《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 《水运运输工具抵港动态数据项》 《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 《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是否需要中途监督”、“中途监督站”
(三)《水运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附《船舶吨税许可证电子信息确认是否申请》、《船长联系电话》、《船员携带观赏植物数量》、《船员携带宠物数量》申报数据项目和航行健康申报、压载数量申报相关申报数据项目、填写条件和填写规范。
(4)在《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中添加“计划退款时间”申报数据项,取消“附加文档页数”、“附加文档种类”、“其他文档页数”申报数据项。编写条件和编写规范见附件10和附件13。
(5)添加《水运运输工具卫生证书申请数据项》。具体数据项的编写条件和编写规范见附件11和附件13。
(六)《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船飞机记录、普通飞机记录增加《客舱座位分布图》申报数据项、编制条件和编制规范见附件14和附件24。
(七)在《空运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中添加“是否健康异常”、“是否发现病毒生物”、“是否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有效驱虫证明”申报数据项、编写条件和编写规范见附件23和附件24。
五、部分水运出入境车辆数据项调整如下
(一)《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抵港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移泊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000
(二)《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的"船舶建造日期"从"可选"调整为"必需",编制条件和编制规格见附件2和附件13。
(3) 《水运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的“实际数量”由“必需”调整为“可选”,编写条件和编写规范见附件10和附件13。
6.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2018年第93号中,水上航空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编制规范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将于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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