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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职称申报】河南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申报指南-开封市工艺美术学会

时间:2023-03-05 18:03: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职称的概念:职称是什么?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和与任用职务分离的需要,即“考核分离”逐渐产生,职称的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受聘的职位称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被识别为“专业技术职务在职资格”,简称。

工艺美术系列的职称分为五个等级。会员级、初级(辅助工艺美术史)、中级(工艺美术史)、副高(高级工艺美术史)、正高级工艺美术史。

在上级河南省工艺美术学会[工艺美术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中,本学会认真、严格、高效地完成了市级学会担任的工艺美术初级、中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会员推荐。到目前为止,本市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已获得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工艺美术师、辅助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用资格证书多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

河南社会称号[2016] 2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发布通知

各省主管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河南省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请认真贯彻。

2016年9月10日

(这个文件是自愿公开的)

河南省中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

在职资格申报审查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艺术、手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一步发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升级中的作用,更好地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件。

第二条工艺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工艺美术史、高级工艺美术史、正高级工艺美术史。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设计机关目前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艺术设计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究开发、技术指导、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传统工艺美术包括:传统工艺品、特殊工艺品、民间工艺品、文物修复、标本制作等。

(二)现代艺术设计包括:视觉传达、环境艺术、公共艺术、装饰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工业设计、服装、服装等设计。

第四条对我省工艺美术发展,特别是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5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工作,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b)能够全面履行职务责任。

(3)现任任职后的年度及任期审查均在合格以上。

(4)学历和在职年限符合要求。

第六条学历、任期条件

(一)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两年多了。

2.大学本(专业)系毕业,担任工艺美术史职务4年多了。

3.中专毕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12年以上,担任辅助工艺美术师6年以上。

4.传统工艺美术展批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经本行业2名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的,应当遵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工艺美术史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工艺美术史职务4年多了。

3.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工艺美术史职务已超过5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15年,担任工艺美术史职务7年。

5.传统工艺美术展批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可通过2名本行业专家的推荐破格申报。

(三)申报精细工艺美术史任职资格的,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史职务8年以上。

截至当年年底,45岁以下人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否则必须破格申报。

不具备学历水平要求的传统工艺美术全批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史职务8年以上,到当年年底申报和从事年满50岁以上的人员。

本专业工作25 年以上,经本行业2名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能力和经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历史,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对所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研发能力。

(三)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分析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学术水平要求,应在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期限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2篇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一定价值并被企业采用。

(二)在CN期刊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

第九条 工艺美术师的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以下业绩中的2条以上 (其中前3条须具备1条以上):

(一) 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三等奖1项;或省辖市 (厅)级专业评比二等1项或三等奖2项。

(二) 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创作)省辖市级以上文创作品2件以上,至少1件被采用,并获专家好评。或被省辖市级以上专业机构征集或收藏作品1件以上。

(三) 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省辖市级以上重点

工艺美术设计 (创作)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已转化为批量生产,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制订省辖市级专业创作规划、设计计划或参加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专业教材等,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付诸实施。

(五) 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结项。

(六)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1项以上。

(七)获得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1 项,并把设计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作为主要参与者,提出1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被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采纳(通过)。

第十条 工艺美术师的破格申报者,除符合第七、第八条要求外,应具备第九条中3条以上(其中前3条须具备2条)。

第四章 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的能力和经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历史,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 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较高的艺术修养。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系统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三)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

(四) 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艺,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各种疑难问题,掌握国内外现代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具有为本行业科技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五) 具有承担重要和复杂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对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六) 具有组织本专业重大课题,完成研究、策划、设计、生产的能力和经历。

(七) 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工艺美术人员的能力,所培养指导工艺美术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学术水平要求,应在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

(一) 撰写3篇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一定价值,并被企业采用。

(二) 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1篇 (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技术专著1部 (副主编以上)。

(三) 其代表性作品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对培养优秀工艺美术人才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或在技术、艺术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者(如,作为省礼)。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 (限前3名),参加制订省辖市级专业创作规划和设计计划,或参加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专业教材等,已经省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的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以下业绩中的3条以上 (其中前3条须具备1条以上)。

(一) 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评比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 独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计(创作)省级以上文创作品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被采用。或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征集或收藏作品2件以上。

(三) 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工艺美术设计 (制作)项目或2项中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已转化为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或其它同档次奖励),本人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五)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与研究、设计、制作的项目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限前3名),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结项);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结项)。

(六) 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课题并结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调研课题1项以上,并担任课题报告主撰稿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七) 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专利2项以上,其成果已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八) 作为主要负责人,提出1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经上级有关部门论证采纳。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并被项目主管部门采用。

第十四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的破格申报者,除符合第十一、第十二条要求外,应具备第十三条中的4条以上 (其中前3条须具备2条以上)。

第五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能力和经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广博的文化知识和精湛的艺术造诣,对所从事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重要的观点论述。

(二) 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发展趋势,能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科技进步提出决策依据,并能推出适应时代发展的代表性作品。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并自觉遵守相关技术保密及知识产权规定。

(四)所研究内容对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引领性和推广性,精通相关技艺并具有时代创新精神。

(五)具有组织本专业重大课题,主持完成研究、策划、设计生产的能力和经历,在本行业中具有突出的领军作用。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对工艺美术作品的评价鉴定能力和相关经历。

(七)具备指导和培养高级工艺美术人员的能力,所指导培养的工艺美术师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学术水平要求,应在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4篇高质量的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价值,并被企业采用。

(二)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4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2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 (限独著)。

(三)其代表性作品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在技术、艺术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者 (如,作为国礼)。

(四)主持制订省级以上专业创作和设计计划,或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专业教材等并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已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业绩成果要求,应在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期内取得以下3项以上(其中前3项须具备3项以上)。

(一) 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国家级以上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征集收藏1件以上。

(二) 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设计(创作)省级以上文创作品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被采用。

(三) 主持完成1 项大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项目;或2项中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已转化为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主持项目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或其它同档次奖励)。

(五) 主持研究、设计、制作的项目,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一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结项),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结项)。

(六)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点课题2项以上并结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点调研课题2项以上并担任课题撰稿人,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1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专利4项以上,其成果已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八)主持提出3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被上级有关部门论证采纳;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破格评审条件。除符合第十五、第十六条外,应具备第十七条中的5条以上 (其中前3条须具备2条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要求须同时具备。各项业绩、课题、作品、奖项、论文、项目等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一条 CN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发表的综述类、通讯报道类等不能作为评审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标总览》以上收录。

第二十二条 业绩条件中所要求的奖励、荣誉称号、论文、著作等须提交原件,其它成果须提交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原始单据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或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法规处罚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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