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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质申报】宜兴首次环境污染案:检察机关敦促追究企业行政责任

时间:2023-03-05 17:24: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6年1月22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公开审理了地区首例环境污染案件。该案涉及公共利益,宜兴市检察院追究3名倾倒污染物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进一步。不仅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污染源企业的民事责任,还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发送检察建议进行督促

56个铁皮桶来历不明

2014年11月4日,宜兴市新街新乐村村村刘某一大早就注意到村口不时有刺鼻的气味,于是顺着气味四处寻找,刘某终于在村口菜地胡乱堆放了气味的发源地——:多只巨大的铁皮桶。

铁皮桶的密封盖子大部分都丢了,桶里黑色黏稠的液体随意流出,附近的土地和沟渠里明显流下了黑色废物。刘不自觉地用手捂住鼻子,但没有在现场多呆一会儿,他的喉咙感到奇怪的不舒服。刘某和前来参观的村民们一致认为,肆意流在地上的黑色黏稠物体就像一种化工废弃物。为此,他们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在新乐村的两个空地发现了56只这样的铁桶,对桶内物质进行了初步检查后,做出了疑似危险废物的判断。由于铁皮统帅多,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环保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一起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污染扩大,公安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一起,将这56只铁桶引进了具有当地危险废物处理资格的宜兴市凌河废弃处置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受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桶内物质进行了抽样检查。据调查,铁板桶内的物质含有一种叫做甲酰胺的有毒物质,含量高达3%,通过呼吸系统、皮肤和消化道可以对人体产生刺激性毒性。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环境科学会认证了该检查结果,确认铁桶内的物质是危险废物,并提交了检查报告。同年1月29日,宜兴市公安局立案调查了共随意倾倒11.54吨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案。

骗取资格文件达成协议

公安机关没收了案发地点附近的相关监控录像,发现案发时出现的两辆农用汽车涉嫌重大犯罪。根据车牌号码,公安机关迅速逮捕了姜振银和姜锦东两兄弟,提交审判。根据姜某兄弟的交代,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范国梁也浮出了水面。

48岁的潘国亮是一家皮革公司的机械师,他介绍了2008年专门回收化工废物的浙江温州人。在回收危险废物的“黑市”行业中,“油水”非常丰富,潘国梁怦然心动,主动提出与温州人合作。从2009年开始,潘国梁正式成为危险废物的“站长”。

2014年6月,潘国梁在温州人邵某处获悉,江苏常熟有集教合材料有限公司(燕教会公司)需要处理大量危险废物,但由于跨省搬迁申请程序复杂,希望潘国梁能帮助转运。根据肖先生提供的电话,潘国良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尚建宁进行了联系。

尚建宁在电话中见面时提出,潘国梁应提供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证明文件。但是潘国梁只是普通的机械师,怎么能提供证明文件呢?

2014年7月,潘国梁找到了宜兴当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石化公司,谎称公司联系淮安一家钢铁厂处理废油。公司负责人郑某相信是真的,向潘国梁提供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许可证、税务登记等资料的副本,以供投标。为了使郑某确信,潘国良还支付了3000韩元保证金抵押证。一个月后,潘国梁再次找到郑某,要求淮安钢铁厂提供废油处置后剩余残渣的处理手续文件,顺利骗取了郑某提供的宜兴市凌河废处置有限公司的伪经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拿着这些文件,见了潘国良和尚建宁。尚建宁粗略看过复印件后,双方确定了合作事项。

从2014年8月到2014年11月,范国梁将5次租车分发给燕教会公司,将300多桶DMF残渣(即二甲基甲酰胺)拉到宜兴,吸引温州人需要的部分,范国梁将剩下的留在家乡附近的一家废厂内。

用农用车牵引有害废物

2014年11月,范国良刚刚从海外华侨公司转移到60多桶废物中,收到温州商业伙伴的警告,最近正在严格再生,建议他尽快处理手中的库存,以免被确认。害怕事故的潘国梁立即开着农用车,来了以拖货为生的姜振银,拖着仓库里总共110多桶废物处理。

找到姜振恩的原因是潘国梁发现姜振恩在一家窑厂帮忙关掉了煤渣窑。潘国梁希望江津银窑厂的煤灰中混合废弃物,一起烧掉,废物神不知鬼不觉地处理了。

然而,人不如千山,姜振恩告诉潘国梁,他已经没有帮助窑厂烧煤了。没办法,潘国梁在处理江津银时,只能要求绝对“不要乱倒”,尽量把废物拉远或填埋,叮嘱江津银,不管谁问了这个废物的来源,都不能供出他。

只想着赚钱的姜振银没那么在意,开着他的农车被带到了潘国梁的仓库。看到铁皮桶数量多,姜振银还得到弟弟姜锦东的帮助。姜锦东在搬运这个铁桶时闻到刺鼻的味道,向哥哥提出疑问,问他搬运这个铁桶是否违法。但是姜振恩反复敲打弟弟的胸部,保证没什么事。

根据潘国梁的安排,江津银和江锦东先后4次运送仓库内110多桶化工废弃物。为了救道,江津恩趁晚上没有人的时候,将一百多桶废物分别运到宜兴市新街新乐村附近的两个荒地上倒下了。事件发生后发现的56只除外,迄今为止,60多桶约12吨化工废料下落不明。

严格调查污染环境的黑手

2015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宜兴市检察官。

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涉及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利益,公诉科第一时间向民行科移送了相关线索。

根据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化工废料倾倒现场摄影照片等证据材料和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两科室承办人审查后一致认定,潘国良、姜振银、姜金栋三人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11.54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查办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分子固然重要,可仅仅做到这些是否就够了呢?生产这些危险废物的源头在哪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怎么追回?如果就案办案,是否今后会再次出现李国良、张国良来污染环境呢?办案人员没有停止思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在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商建宁在代表联侨公司与潘国良协定处理事宜时,曾明确表示需要潘国良提供处理固废的资质证明文件,而潘国良也的确拿到了正规危废处置公司的证件向联侨公司提供。这些情节的存在,让认定联侨公司属共同犯罪显得证据不足。

“虽不能追究联侨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其生产的危险废物造成了宜兴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百姓切身利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无可回避。”宜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明总结大家的意见后说。

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2015年8月21日,宜兴市检察院对潘国良等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该院民行科也启动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经调查,联侨公司曾在2013年之前与常熟当地唯一一家能处理DMF的正规危废处置企业签订过合同,也实际处置过一批危险废物。然而,自2013年起,联侨公司再也没向这家公司移送过废料,到2014年,联侨公司甚至没有再续签合同,而是将他们的化工废料交给潘国良处置。

根据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在签订处置合同后,如需对危险废物进行转移,还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转移。

联侨公司在与潘国良达成处置协议时,并没有仔细审查核对潘国良是否得到了相应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远低于正常的处理价格也没有产生疑问;在向潘国良转移危险废物时,联侨公司没向常熟环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而是私下交由潘国良。

为此,宜兴市检察院民行科将联侨公司和潘国良、姜氏兄弟等人一起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污染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并赔偿污染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此外,联侨公司既然没有停止生产经营,又没有转移生产所形成的危险废物,两年多的化工废料不知所踪,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尽到了监察义务呢?

常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职责,却在长期没有接到联侨公司处置危废情况的报备下,一直未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也没有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8月31日,宜兴市检察院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其对涉事的联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建议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固废、危废台账予以核查,加强对相关企业危废监管,规范危废包装标识。

2015年10月25日,该院收到了常熟市环保局的回复函,该局表示,已对涉案的联侨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罚款20万元的决定。此外,还召开了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并通过专项行动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2015年12月2日,联侨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进行了关停整改。

2016年1月2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潘国良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分别判处姜振银、姜金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此外,法院就该案的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主持调解,要求三被告人及联侨公司赔偿污染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5351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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