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运营中,企业在申报“未开票”收入后,会出现补充发票的情况,在报税时如何填写纳税申报单,常常让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干部感到困惑。
申报“未开票”收入后补充发票的情况也是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补充发票的情况。上图中,国家税务总局的回答只是再次明确了补发发票应该是原来的适用税率,没有回答关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放眼全国,各地的运营方式不统一,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减少分歧,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运营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困惑。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财务人的问题。上个月有申报未开票收入的事业。本月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根据规定,我方应根据本月已开具的发票收入进行申报。那么纳税人多交税,纳税人可以在未开票收入栏进行负增值税纳税申报吗?
首先要说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如果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都要交税。也就是说,增值税金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申报未开票收入后,需要补充发票,根据已开票的金额申报税金,进一步纳税显然是不合理和非法的。
为了明确说明,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9年1月获得1万韩元(假设该纳税人适用税率均为13%)。2月份销售收入12万韩元,全部发行了专用票。2月申报时,对1万韩元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5段“未开票”销售额中记载了1万韩元。2月申报时,请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关栏中填写下图。
2月征兵后,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发票,企业1月对未开票收入1万韩元补充了普通发票。三月份申报的时候该怎么处理?
方案1:补充发票,下个月申报时,在实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仅限增值税开票”或“其他开票”列中填写正数,在“未开票”列中填写相应的负数。
3月申报所属期间为2月的税金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写12万韩元,“其他开票”销售额填写1万韩元,“未开票”销售额填写-1万韩元,2月销售额总额填写12万韩元。申报单相关列如下图所示填写。
优点:
1.如实地完美实现申报。在此操作模式下,1-2月的“专用开票”销售额共计(0 12)万韩元,“其他开票”销售额共计(0 1)韩元,未开票{1 (-1)}万韩元,发票金额和收入总额为
2.申报的发票信息与税控系统一致,可以顺利通过验证。重新发行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专用开票”或“其他开票”栏填写正数,与企业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完全一致,可以成功通过验证。
3.避免双重征税。企业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票”栏填写以前申报的销售额负数和销售额应纳税负数,以避免重复纳税。
缺点:给一些犯罪分子机会。我们知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9栏“销售”=“增值税专用开票”销售“其他开票”销售“未开票”销售“税务检查调整”销售。有些暴力在“未开票”销售栏填写负数,消费销售额,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有些税务机关出于这个原因,要求在补充发票时不能在“未开票”列中填写负数。否则,无法通过强制验证。
但是,通过加强后续管理和调整举报比较规则,预防虚报和虚报的目的也达到了。例如,对于“未开票”列为负数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或风控部门将进行后续管理。在报告匹配规则中,增加“未开票”列中填写的负数,使其小于或等于前期申报的未开票总额。
方案2:补充发票在下个月申报时不包括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或“其他开票”中
票”栏销售额填列,也不能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列负数这种方案在补开发票时,不能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负数,否则会无法通过当地设置的强制校验。补开发票的金额,不能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或“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栏填列,否则会导致销售额合计数与实际不符。
3月份对所属期为2月的税款进行申报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列12万元,补开的普通发票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栏填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也不填列。3月对所属期为2月的税款进行申报时,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如下图:
优点: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虚开企业通过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负数而减少税款申报。
缺点:
1.无法通过“票表比对”,需要手工清卡,增加大厅负担及管理员险。所属期为2月的销售额合计数填列12万元。此时可能会因为销售额12万元小于发票开具金额13万元,无法通过“票表比对”而导致防伪税控系统不能自动清卡,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清卡,甚至需要管理员签字,会导致大厅工作量增大,增加管理员的风险。
2.社会效应不好,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未开具发票也据实申报纳税的往往是税法遵从度比较高的正规企业,为了打李鬼而误伤李逵,社会效应不好。手工清卡及需要管理员签字,需要到办税服务厅手工操作,会增加企业办税负担。
3.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会导致基础数据不准确。这种操作模式下,1-2月份“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申报合计数为(0+12)万元,“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合计数为(1+0)元,合计申报销售额为13万元。申报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均为13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上例在这种操作方式下所属期为1-2月份的“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申报合计数0万元与实际金额1万元、“未开具发票”申报销售额1万元与实际数0万元,会出现合计数与实际不符。申报表的“开具*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数据与实际不符,会导致基础数据不准确。
通过上述两个方式的比较,笔者建议对于已申报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业务在次月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允许企业据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列正数,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应的负数。对于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负数导致的企业虚开发票或虚假申报的风险,可以通过增加申报比对规则及加强后续管理来解决。
基于现在全国此项业务没有统一处理方式的现状,纳税人在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补开发票时,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选择适用方案一或方案二。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