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号国家报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主要公开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公司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收入、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家分布情况。合格居民企业在提交年度相关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应填写国家报告,包括114010(114011)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以下简称《国别分布表》)(中、英)、114020 (114011)
提交国家报告的主体不仅仅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神话1:提交国家报告的主体只能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解决: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文件第5条宣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在提交年度相关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应编制国家报告:(一)该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各种收入总额超过55亿韩元。(2)该居民企业是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提交企业。
例如,居民企业A公司(履行总部职能)是跨国集团ABC投资有限公司(红筹上市公司,最终控股企业A在开曼群岛注册,实际经营地在中国)的子公司,并被指定为国家报告的申报企业(为了降低税收风险,主管税务机关鼓励集团指定实际总部职能公司为国家报告申报实体)。a公司
如果会计制度不同,跨国集团现在必须申报最终控股企业完成了财政年度国家报告
误解2:由于会计制度不同,跨国集团需要申报目前指定企业的财政年度结束国家报告。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第8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是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家报告的申报企业,如果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则应提交国家报告,报告目前集团最终控股企业终止的会计年度。
例如,跨国集团ABC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控股公司甲公司财年截止日期为9月30日,2018年5月31日财年尚未结束,因此,被指定按规定提交集团国家报告的中国人民企业A公司,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甲公司已结束会计年度的国家报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
最终控股企业“控股”在与税法的联系关系或管理层面上具有不同的“控制”含义。
误解3:最终控股企业“控股”与税法相关关系或管理水平“控制”的含义相同。
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第42号文件第5条第(1)款中宣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公司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企业,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是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顶级母公司。控股以从企业会计角度最终合并财务报表的成员实体为对象。最终控股企业是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C公司,投资比例均为50%的情况下,C公司可以合并成合并财务报表,成为最终控股企业。
第2条第(4)款规定:“控制”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定,并可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这是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的前提之一。《国别报告——附加表说明》的“控制”是指控制大象的外国公司,如果条件得到满足,海外利润就要以分配股息的方式在国内纳税。显然,“控股”和“控制”的含义是不同的。
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口径》相关交易提交表中的“相关当事人”决定口径不同。
误解4《国别分布表》的“相关当事人”与相关交易提交表“相关当事人”确定相同口径。
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的解释第2条第(1)款在国家报告中明确指出,跨国公司集团“相关人员”是指“成员团体”。相关交易提交表格确定的相关当事人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第2条规定构成相关关系时确定的交易对象。显然,《国别分布表》“相关当事人”范围小于相关交易提交表中规定的“相关当事人”,确定的口径各不相同。
例如,跨国集团ABC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法国、英国、日本和新加坡成立了A、B、C和D四个成员团体。根据上述规定,法国A只能与《国别分布表》相关人员进行B、C、D,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相关方面除B、C、D外,还可以有美国的E公司和其他相关公司。
填写国家报告数据信息,不必调整各成员在实体中执行不同会计标准时产生的差异。
异误区五:填报国别报告数据信息,需要调整因各成员在实体执行不同会计准则时造成的差异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口径》第五条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成员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应当按照年度平均汇率折算成报送企业使用的币种,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例如,跨国集团W投资有限公司(居民企业)分别在中国、美国、中国台湾设立成员实体,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在填报国别报告数据信息时只需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台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而不需调整因各成员实体执行不同会计准则造成的差异。
国别报告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二选一
误区六:国别报告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一律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期间
解析:《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该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
例如,甲国A公司是跨国集团W投资有限公司(居民企业)成员实体,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为W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控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2018年B公司报送集团国别报告时,A公司信息披露的期间既可是其会计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也可是最终控股企业B公司会计年度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二者只能取其一。但上述方法一旦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作者:王开智 邢先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