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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怎么申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尸检问题

时间:2023-03-05 09:23: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死亡病例尸检问题应引起医生和患者的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过失不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未能完成证据,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犯了错误,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确立了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缺陷责任的原则。本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损害。

在死亡事例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必须证明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明确死亡原因,才能有助于医疗司法评价的顺利进行。可以履行举证责任。患者死亡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必须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日。医疗方面应在患者死亡12小时内向患者方面提交《患者尸检申请书》,通过死者近亲签名同时填写《尸检同意书》,患者双方应填写《尸检委托书》并附上患者病历复印件,双方可直接委托合格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如果患者拒绝尸检,医生应说明拒绝或推迟尸检的后果和责任。如果说明后仍拒绝或推迟尸检,患者亲属应在《尸检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尸检的理由》。如果患者的亲属拒绝或推迟尸检,不签字,医生必须提供录像或第三方证词。患者申请尸检的话,医疗机构不配合或不同意尸检的话,不影响私人鉴定机构的尸检。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错误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原因,赔偿权利人未申请对死者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关键是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亡原因,据推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错误,这个错误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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