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将公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加强采购管理,该通知将于2022年4月1日起生效。
原文如下:
各老城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相关医药机构:
为规范中药剂型颗粒的医疗保险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福建省药监局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药配方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管理
(一)中断互联网申报;
1.我省医疗保险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必须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价格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购买、网上交易。
2.我省完成上市销售记录、跨省销售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到2021年11月1日为止,按原实施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不超过本产品,目前可按全国省级最低健损价格在省级平台上撒网实施价格联系。必要的申报资料及相关业务程序由圣约机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圣约菜中心)另行通知。
3.中药配方颗粒网实行日常申报受理,每季定期公布。
(b)发货和结算
1.网络连接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具备保管、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全省按行政区域分为11个配送区(即省、抚州、厦门、泸州、泉州、三明区、莆田、南平区、龙岩区、宁德市、平潭区)。互联网接入企业选择了委托配送,一家企业在同一地区指定了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了本企业的所有互联网药品。
2.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颗粒货款结算,按照性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险管理机关统一代为结算。
第二,明确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经专家审核,按销售价格的70%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相应中药饮片的有限支付范围规定执行。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福建省药品标准,取得我省上市销售文件或跨省销售文件证明。
(二)在指定医疗机构销售和使用;
(三)相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1)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购买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实际购买价格不超过15%出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未能按照新标准完成品种上市销售记录后3个月内到我省完成星际销售记录,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能继续销售和使用,必须通过省级平台及时提交申请申请,申请撤销互联网。
(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自我省完成跨省销售记录之日起6个月后,不能继续销售和使用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必须通过省级平台及时申请撤销申请。
(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申报资料,按照申请信息更新、改变网络状态、调整价格、未执行配送等相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