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关总署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第70号出入境船舶开营境内运输监督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工作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出入境船舶开营内运输相关手续,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02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71号
蒙古部分地区关于解除羊痘和山羊痘传染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蒙古东戈壁省扎门伍德市部分地区羊头和山羊痘传染病禁令解除。地区位于地理坐标北纬43 49 ' 34.01 ' '东经111 44 ' 59.19 ' '北纬43 29 ' 06 ' '东经111 42 ' 14.14 ' '北纬43 29 ' 59.15 ' '东经111 44 ' 5.53 ' '北纬43 51 ' 3.89 ' '东经111 43 ' 7.81 ' ' 4分连接范围内。
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同时解除了2022年第38号联合公告对蒙古上述地区的禁令。
蒙古部分地区关于解除羊痘和山羊痘传染病禁令的公告。
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0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2号
关于进口埃及新鲜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从今天起,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石榴将被允许进口:
关于进口埃及新鲜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5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
明确将货物转移到国内水运的运输企业及船舶记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运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船舶记录管理,相关事项将公布如下。
明确将货物转移到国内水运的运输企业及船舶记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第74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新鲜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从8月15日起,将允许进口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新鲜菠萝。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新鲜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7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5号
进口赞比亚豆粕检验检疫要求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从8月19日起,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豆粕进口将被允许:
进口赞比亚豆粕检验检疫要求公布
08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76号
关于解除南非羊毛和蹄动物兽皮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30号公告中解除了对南非羊毛和蹄动物兽皮场的禁令。从南非进口的羊毛和蹄动物皮革场必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法典相关口蹄疫病毒灭活技术要求和我国相关法规。
关于解除南非羊毛和蹄动物兽皮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09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7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 37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于2022年78日发布了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分类决定的公告。
为了确保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货物分类事项,保证海关货物分类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海关总署第25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相关货物分类决定(见附件一)。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分类意见转换为商品分类决定(见附件2)发表。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商品分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商品分类决定同时失效。
关于公布2022年商品分类决定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要求在2022年进行第79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0号
关于进口巴西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8月30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豆粕进口。
关于进口巴西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1号
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8月3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橙纤维颗粒进口。
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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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