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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口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标准、扣除标准和税收调整。

时间:2023-03-04 21:41: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税务相关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为发生额的60%,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以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为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更改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实际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所得税前可以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的,应当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充分有效证明或资料。不能提供,税前不能扣除。证书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招待对象的工作关系、招待时间等。

企业投资者或员工的个人娱乐支出及爱好支出不能因申报业务招待费而扣除。

根据会计制度,业务招待费可以实际支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因此,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结算时,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税收调整。否则可能会面临税收风险。

合理定义业务招待费范围的部分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会计、税前扣除等不熟悉,还包括礼物、存款、回扣、个人消费等支出,不仅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出现误差,还容易出现与税收相关的风险。实际上,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被定义为食物、香烟、水果、食品、正常娱乐活动等引起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宴会或业务用餐的费用、赠送纪念品的费用、发生的观光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等。一般来说,购买礼物是用来赠送的,应该用作业务招待费。

正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商务招待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标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第二,股票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八条,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可以根据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股息、股权转让收入中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补充收入可以成为收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收入补充可以弥补上一年的赤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查的报告。公告称,调查的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收入”之一,补充申报时一定会用“销售(营业收入总和)”来填补,当然会作为收取业务招待费的标准。既然税金已经认识到收入,就应该能够以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

正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一、创业(准备)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建立期间发生的与规划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组织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确定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相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

税收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纳税调整时应提高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也就是说,企业实际花费在管理费上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5亿韩元,生产、经营相关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韩元,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50万韩元(50000万韩元 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180万韩元(30万韩元)

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3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万元(30000万元×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180-150+300×40%)。

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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