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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申报编号】绿茶提取物出口申报,错误的商品代码=罚款37770韩元

时间:2023-03-04 20:01: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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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向埃塞俄比亚出口了几台组装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检查就出口了。如果被海关确认,可以受到处罚吗?

甲:可以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查,不允许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检条件的,可由收货人或发货人申请,并经国家商检部审查批准,免检。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查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告检查情况。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款,进行法定检查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合同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法律检查的出口商品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能出口。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行为是未经检查擅自销售或使用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价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保检企业或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查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相关证书,或者不申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没收违法收入,因此,贵公司未经检验合格,出口出口出口法定检验商品。

典型案例:2022年5月8日,当事人某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普通贸易方式向H海关出口绿茶提取物2000公斤,申报商品代码29241999090,申报商品总价:XXX美元,申报申报单编号427202200378215。商品编号1302199099为《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 商品目录》,出口监督条件为N/Q/S,是需要进行出口商品检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属于法定检查的出口商品及出境检疫的植物产品。当事人在没有对该标的物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擅自申报出口,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是: (1)出口货物申报单。(二)海关出入境人工检查记录表;(三)情况说明;(四)分类认定书;(五)合同(六)装箱单;(七)以发票和其他证据材料为证据。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目录中包含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查,不允许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检条件的,可由收货人或发货人申请,并经国家商检部审查批准,免检。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查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告检查情况。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款,进行法定检查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合同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法律检查的出口商品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能出口。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出国前必须经过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口岸动植物。

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依照法律规定,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

本案中,当事人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H海关申报出口绿茶提取物,申报商品编码为2924199090,经海关查验、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13021999。以上两个商品编码方面,商品编号292419909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商品编号1302199099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 商品目录》,出口监管条件为N/Q/S,需出口商品检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及应实施出境检疫的植物产品,当事人未报检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777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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