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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没有】合资企业,过了纳税期限不申报,处罚谁?

时间:2023-03-04 18:46: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文本/张玉芳

[另一个上市公司公告,另一种类型的纳税风险!2022年2月,W市税务局审计局公布了以A合伙公司9名自然人合伙人为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违法事实:A合伙公司确认2020年营业收入6,425,300.17韩元,利润总额6,303,230.69韩元,纳税调整后收入6,303,230.69韩元。9名自然人合伙人,年收入分别为274053.53韩元、548107.01韩元、548107.01韩元、548107.01韩元、274053.53韩元、2740534.05韩元、548107.01韩元、548107.01韩元、274055韩元。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

财税老师发表了评论。为什么行政处罚的对方人是9名合伙人个人?

这不难理解。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国内设立的合资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伙伴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缴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帐簿、或者在帐簿上多支出、少列收入、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属于逃税。对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新的申报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机关(ITS)”中,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主体也是自然人个人。

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及时纳税申报,或者不虚假申报,少缴纳经营所得税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对方人都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组织)既不是经营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没有扣缴义务,不能据此处罚(见经营所得税相关事项)。

包括个体户吗?包括,个体户的业主既是经营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法定申报主体。【关于举报主体对举报系统的这种变迁及发展过程,笔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一书中进行了介绍。感兴趣的财税朋友可以读书。]

同行中有人提出“定期配额”可能不是这样!

是的,定期分配者(通常是个体户)目前确实不是这样。定期分配者现在在金三系统原模块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仍然按照原方法进行。但这本来就是征收技术、条件限制下税收遗留的问题,现在也正是征收制度、甚至税法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为什么行政处罚对方是个人?财税老师提出这样的疑问是有原因的。

财税[2000] 91号附件第《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资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由合资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投资者应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书复制给投资者。

上述条款目前有效,所以很多人认为投资者从合资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是合资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缴纳了投资者应得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我认为如果合资企业不申报或不进行虚假申报,就要对合资企业进行处罚。

在这方面,我们在第91号财税(2000)及附件中,这些条款均有效,但已与新税法条款相矛盾。新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预缴税金。到获得的第二年3月31日为止处理汇算清缴。

因此,无论是比较新的旧法律还是法委,这些条款都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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