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1年6月30日为止
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
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财团注意到了
2021年市本级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开始了。
请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
在网上填写年检资料
参加联检
(1)参考检查单位请在2022年4月30日前在线填写年度检查资料。
(二)市民政局对参检机关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预审,将符合要求的参检单位资料网上推送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脱钩后产业协会商会除外),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通过原渠道退回。
(3)对业务主管机关推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得出年检初审结论。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三检单位的年检资料,根据联检标准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初审意见,对三检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5)参检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相关联检资料发送到泸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中心。
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1年度)》 (1式3份)(2份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民间非商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1年)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1年);
2.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自愿提交2021年评级评估4A、5A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上述资料都需要提交原件,其中1、2份资料需要1式3份(直接注册的民营非商业单位1份2份)。
基金会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1年);
2.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特别信息审计报告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交原件,其中第(1) (2)段资料一式三份。
2022年列入双重随机检查对象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统一提交市民政局,审计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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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在2021年可以很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内部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展活动,联检结论被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以下情况,从情节轻重来看,年检结论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没有写入宪章。
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提交手续。
3.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如期更换的;
4.负责人年龄大,加班。
5.擅自修改规定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公司章程批准、申报的;
6.在处理变更登记或记录时,伪造。
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目的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9.没有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进行活动。
10.2021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忽视对分公司、代表机构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3.向分公司、代表机关、事务机关征收管理费或变相征收。
14.分公司、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1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8.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9.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20.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21.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4.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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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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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
2.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三份。
列入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基金会,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局承担,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将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衢州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
邵璐蓉 0570—3025589(社会团体年检)
富妤媛 0570—3077010(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方志鹏0570-3076663(基金会年检)
填报系统故障咨询
0571—81050495
0571—88880700
来源: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
文:邵璐蓉、方金
编辑:王好
一审:蒋凌燕、单剑嵩
二审:刘升
三审:马俊兵
(注:市民政局为衢州发布矩阵成员单位,其发布内容已授权衢州发布使用。转载请注明来自衢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