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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申报理由】申请再审的重要理由,徒劳的裁判和偏袒欺诈有什么区别?只有搞清楚,才能翻案

时间:2023-03-04 14:50: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舞弊、法律审判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再审。事实将是比其他复审情况(如承认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更有力的理由。如何承认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法院可以有自己的理解,所以你的观点很容易被糊弄,但偏袒欺诈和徒劳审判是严格的规定,有,没有。

但是,很多人在申请再审或逮捕法官时,可能完全不知道偏袒和枉法裁判究竟指的是什么情况,这样写的东西怎么能得到监督部门的批准呢?

舞弊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别人的不正当利益,故意承认虚假事实,以保护对方的利益。徒劳的审判是指法官曲解法律或故意错误地适用法律,违背法律的意思,做出判决,偏袒对方的不正当利益。

但是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并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证据比对方有力,或者当事人对法律理解错误,认为法官事实承认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那个裁判院不会构成偏袒和徒劳的裁判。

舞弊和枉法审判最明显的特点是裁判人员是故意的,当事人的证据已经非常有力,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是审判人员故意不承认证据,错误地承认事实,或者明确知道法律规定,但非要故意曲解法律,这是最可恶的地方。

在大多数错误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一般都有这种情况。否则不可能是冤案,要翻案,只有明确审判人员的这种故意行为,才有翻案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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