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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时,公司内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通关时误报出口商品的税号,可以获得更多的退税。这是非法的吗?
a:根据措辞,贵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未申报,因此,贵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典型案例: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某配件有限公司委托一家海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P海关申报出口(进入P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书XXXXX0210390110473、XXXX0210390110484海关申报书XXXXX0210390110473:出口头发假发申报书(6704900000)23000份海关申报书XXXXX0210390110484:出口头发假发申报书(6704900000)21200条。2021年10月20日,一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附件处理)携带海关出境货物申报目录XXXXX0210390114869、XXXXX0210390114877,委托D海关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进行出境申报。记录目录XXXXX0210390114869:申报头发制假发(6704900000)23000条;见文件目录XXXXX0210390114877:申报头发制假发(6704900000)21200条,文件清单。2021年10月24日,D海关检查1和检查:上述两份文件目录品名申报不一致,申报为头发假发,实际上是为合成纺织材料制作假发。规格申报不一致,用发制剂申报,实际上是合成纺织材料制。代码申报不一致,申报是6704900000,实际上是6704190000。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 《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等证据。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根据《海关法》第86(3)条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物品或过境、转运、转运的货物向海关虚假申报,可处以罚款、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收入。前面的引用事例是,商品说明、规格型号、商品代码申报实际上影响出口退税,因此要受到海关的相应处罚。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条第1款(5)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未申报,如前面引用,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规格申报不一致,用发制剂申报,实际上是合成纺织材料制。代码申报不正确,申报为6704900000,实际为6704190000,当事人在出口假发的过程中,品名、规格型号、商品代码申报不力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5)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以人民币2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