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0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 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号第109条和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号(国家发明电(2019) 16号)
1月、1月、6月、7月、9月和12月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为本月15日。
第二,2月15日是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2月17日。
第三,3月15日是星期天,3月的报税期限是3月16日。
第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到4月20日为止。
从5月1日到5日放假5天,5月报税期限顺延到5月22日。
6、8月15日是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8月17日。
7、10月1日至8日连休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10月23日。
8、11月15日是星期天,11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11月16日。
另外,如果各地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提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指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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