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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申报表填写】电子税务机关申报类热点解答,请看这里。

时间:2023-03-04 01:55: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我们公司正在处理固定资产整理,现在能从3%减少到2%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可以用简便的方法从3%的征收率征收到2%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在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销售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课税行为,销售不能按规定扣除、进项税额不扣除的固定资产。合格纳税人无需进行简单的征收申报,在填写申报单时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根据业务实际填写。

2.逾期申报财务报表怎么申报?

答:通过电子税务机关网站【我想交税】-【申报和缴纳税费】-【必须按期申报】,根据逾期时间调整申报月份,然后补充财务报表即可。

电子税务局如何申请退税?

答:系统形成的多交退税将自动提取到【奥数多交退税】或【汇算清缴多交退税】模块中,根据业务实际提交申请即可。

4.在电业局申请跨地区搬迁后,可以问一下是否需要办理移动手续,如何办理吗?

答:地区间转移完成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告知地区间转移成功,无需另外申请地区间转移。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模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与移民局申请相符。如果不一致,可以通过在线指南咨询。

5.我们公司有与销售行为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但不征收发票税率。你想怎么填申报单?

答:请根据业务实际如实申报。如果应对不一致,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处理。

如何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答:在征兵期间,可以通过电子税务机关[更正申报错误]模块更正当前申报的前期费用所属期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申报。

7.销售图书在哪里免税申报?

答:2019年《征管规范2.0》取消增值税优惠登记,直接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的减免事项即可。

8.地区间经营分公司的取消在哪里申报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5条规定,通过电子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公司信息申报单]提交[修改]申请,在全部信息和上级机关信息中,将“当地预缴标志”改为“否”如果前期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机关【取消前置事项处理包】或【一码报税】功能进行【逾期申报】或【必须按期申报】调整【申报月】进行逾期申报。

9.无法填写增值税附表1中6%税率的数据。是灰色的。怎么处理?

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请先在【一加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金(手续费)认定】模块中确认是否存在有效6%税率的增值税税额决定。如果有有效的税务决定,请单击“必须按时申报”右上角的“重置申报单”,单击表单页面右上角的“重置”,然后在附表1相关行中确认是否允许填写。如果没有有效的税务决定,建议先通过[我想交税]-[综合信息报告]-[世宗承认]增加税务验证,然后进入申报模块,遵循上述程序。如果这样也不能解决问题,请通过在线指南咨询。

10.我公司作为外省公司,刚刚在北京购买了办公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首次进行房地产税前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交税]-[申报和缴纳税费]-[要按期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收集房源信息,进行征收期间正常申报。也可以在征期内重新收集房源信息,完成申报。

11.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8月份留下退税,9月份申报增值税预缴时,如何扣除附加税?

答:纳税人从收到留成退税额之日起,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间从附加税计税标准中扣除。税额可退回税额仅允许在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附加费计税标准中扣除。本期未扣除的馀额将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间按规定继续扣除。预缴增值税时,相应附加税计税标准不允许扣除留成税额。

12.我公司适用代扣城市税的不征政策,电子税务机关如何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第3条,对进口商品或海外单位和个人,国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2条,增加教育费用、追加征收地方教育的依据与城市维持建设税征税依据一致。请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申报。确认此次代扣申报符合上述政策后,可以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删除相应的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13.我们公司在申报增值税预缴时享有附加豁免政策。现在申报增值税普通纳税申报单。每月销售额超过10万韩元。怎么补缴?

答: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预付申报需要调整附加税计税(手续费)标准的,请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情况表)中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修改“增值税税额”列相关数据,同时填写“计税标准修改原因”。

”。

14.注销时提示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未进行变更,请及时进行相关税源登记信息的变更。请问如何变更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

答: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房产税后的“税源采集”,点击房源信息后面的“维护房源信息” 填写房屋转出日期,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保存即可。

15.我们公司有一笔留抵税额要做退税,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哪里做?

答:目前,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包含两个模块。其中,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应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模块申请退税;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的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的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应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集成电路及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留抵退税】模块申请退税。

16.进项加计抵减税额应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系统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主表加计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栏次。

若企业当期发生进项转出,申报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的加计抵减发生额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发生额”,已计提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计算得出加计抵减调减额也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调减额”。

17.请问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完印花税后,到哪里进行缴款呢?

答:印花税申报成功后,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模块,选择您需要的缴款方式缴纳印花税。如果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元以下(包括1元),税费缴纳模块不会产生应征信息,无需缴纳。

18.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印花税申报后,如何开具印花税的缴税证明呢?

答:申报缴税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印花税完税证明。若无法查询到印花税缴纳信息,可能是印花税税款尚未入库,可等待1-2天再次查询开具。

19.请问增值税预缴申报税款所属期如何选择?

答: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为一个完整的月份。如果办理预缴申报时间在当前征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如果办理预缴申报时间不在当前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您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的引导页“所属时期”栏次修改税款所属期起止。

20.增值税预缴申报成功后已打印缴税凭证但尚未缴纳,发现申报填写有误,如何更正申报?

答:请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模块,点击“未缴款凭证作废(解锁)按钮作废已打印的“银行端缴款凭证”,再次查看该界面可恢复带出已申报未缴纳税费信息。再通过【申报作废】模块作废已申报有误的预缴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

21.我建筑业企业跨区预缴税款,如何选择2%的预征率?

答:请根据业务实际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中“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栏次,选择“是”,预征项目为建筑服务的预征率系统自动带出为2%,选择“否”,预征项目为建筑服务的预征率系统自动带出为3%。

22.如何维护房产税税源信息?

答: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房产税后的“税源采集”,点击房源信息后面的“维护房源信息”进行修改。

23.对外付汇业务如何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答:若首次办理对外付汇业务的扣缴申报,请根据业务实际,确认存在有效的代扣代缴税(费)种认定后,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办理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若非首次办理,除前述路径外,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主页左侧【套餐业务】—【国际税收业务套餐】办理。

24.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成功后,在对应跨区登记下预缴税款未找到新加的建筑服务地址,请问如何解决?

答:若您在电子税务局新办理成功跨区税源登记后,进入增值税预缴申报,请点击右上角的“重置”按钮,系统可自动带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表,可根据业务实际选择此次预缴申报对应的详细地址。

25.请问电子税务局的申报信息查询中已申报报表如何打印?

答: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无法打印申报信息。如需打印,请通过以下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模块,可以打印已申报的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网上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模块,可打印在电子税务局上完成的其他税(费)种申报。

26.财务报表申报后,系统未显示申报时间,无法确定是否申报成功。请问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现已实现财务报表报送后状态实时更新。如申报后确未显示申报时间,请通过“重置申报清册”或刷新图标更新状态。

27.修改房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征期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当期申报的房源信息。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房产税后的“税源采集”修改相关信息。

28.我公司申报完残保金后,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答:如残保金存在入库金额,可开具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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