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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消费税申报实例】CTA税务师税I第三章消费税锐湿地食品店整理。

时间:2023-03-03 18:47: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概念

消费税是在对有形动产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特定商品,对特定环节追加征收。

种流动税。

其中应征消费税的特定商品被称为“应税消费品”。

二、纳税人

1.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处理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纳税环节

金银饰品(含铂)、钻石和钻石饰品单链接税务零售链接满意,其他链接不满意。

其他应税消费品单环节税收生产、委托加工、收入满足、其他环节不允许

烟草、超豪华汽车2连杆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香烟)/零售(超豪华汽车)

三、税目和税率

(a)税收项目(15)

1.不健康:不包括香烟、葡萄酒:调味葡萄酒

2.奢侈品:

贵重宝石和宝石玉

高尔夫球和球类运动

高档手表不包括不含税的10000韩元以下的各种手表。

游艇

高级妆容不包括护肤品、护发护理产品、普通化妆品、舞台剧电影演员化妆用化妆油、卸妆油、油色。

3.不环保:

鞭炮、烟花不包括体育出发地、鞭炮引线

炼乳

摩托车

汽车(不包括沙滩车、雪地车、大车、高尔夫车、企业购买货车或爱情车改装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电动汽车、公交车)

不包括木制一次性筷子:竹筷、木制工艺筷子。

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实木手指地板、实木复合地板、装饰墙壁天花板的实木装饰板、普通板。

电池、油漆

(b)税率

1.税率形式

定价率从其他应税消费品

精液啤酒,黄酒,炼乳

复合税香烟、酒类

2.税率

四、计税标准

(一)基本规定

从价格比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成交量配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销售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增值税计税标准、全部价格外费用、包括消费税、增值税销售除外标准:销售数量、转移使用数量、回收数量、海关批准进口征税数量。

(b)特别规定

1.计税价格审批权限:最小计税价格

香烟、白酒、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其他消费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进口消费品由海关规定。

2.批准烟草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批准范围烟草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香烟。

计税价格

特定等级、规格烟草税计算价格=批发售价( 1-适用的成批毛利)

税金销售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香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相反,根据计税价格征税。

3.苏州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核定

批准范围: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的,税务机关应当批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审批方式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4.纳税人应通过独立计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或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对交换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股票、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

纳税人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以计税标准计算消费税时。增值税按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消费税寻找“最高价”,增值税寻找“平均价”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阶段应纳税额的计算

1.正常生产销售:按销售/销售计算

自行生产:持续生产应税大象消费品不征税。

非应税消费品的持续生产被认为是销售。

3.视为销售额的确定

(1)根据纳税人当月或最近类似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没有类似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定价率、集团价格=(成本收益)(1-比例税率)消费税适用=配置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税集团价格=(成本、利润、自产数量统一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率自产数量定额税率

(b)计算委托处理的应纳税额

1.委托加工判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人只接受加工费和代理部分配套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不属于委托处理的情况: (根据自产自销计税)

受托人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大象消费品;

受托人首先将原材料出售给委托人,然后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处理链接消费税计税规则

(1)受托人是法定代缴义务人,委托方向委托方交付货物时代缴消费税。

受托人是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

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⑶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处以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⑷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 销售额 补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补税。

⑸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有抵税规则。

3. 委托加工消费税税额计算

⑴从量 按委托加工 收回数量 计税

⑵从价和复合计征

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 受托方同类 价计 算纳税;无同类价的应按 组价 计税

❷ 委托方自行纳税的,已经销售按 售价 计税,未售 或用于连续生产按 组价 计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 基本规定: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 报关地海关 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 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2. 应纳税额计算

(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 2)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3)复合计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海关核定进口征税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②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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