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主编发现了这样的问题,现在很多人对报税还有一些误解。小编总结了几个比较常见的误解,下面和小编一起看。
1.退休人员原在职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直接按“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政策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 723号)
因此,这种补贴在纳税申报时,税前缴纳时必须先扣除6万韩元的税金扣除费用。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合伙企业任职,领取工资工资要按照“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5号国税法令)
因此,对于这种合伙人在合资企业任职时获得的工资,应按照“经营收入”计算和缴纳税金。
3.在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兼任董事、审计取得的董事费用收入,应按照“劳务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89号)第8条
政策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121号)
因此,对于个人从子公司董事兼审计中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应与工资一起按照“工资收入”缴纳税金。
4.发表作品所得的收入要按照“稿费收入”计算和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146号)第3条,
因此,要根据收入的性质和归属,决定发表作品获得的收入是否属于稿酬收入。
以上是报税过程中常见的几个误解,我想知道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资料来源:梅松税、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