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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户口申报单位】中山市依靠入住详细资料,查阅条件、材料和程序

时间:2023-03-03 18:08: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依靠嘴角可以分为夫妇躲避、父母躲避、子女三种形式。下一篇详细说明了三种躲避形式的处理条件、所需资料和申请程序。

1.处理条件:

进一步缓解我市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之间的相互躲避(夫妻躲避、未成年子女躲避、父母躲避)。夫妻不限结婚年龄,父母依靠子女,身边没有其他子女的照顾,未成年子女依靠父母甚至放宽成年在校未婚学生。

本市户籍及有宅基地的老人、老弱病残或重病,本市需要其他子女共同生活(照顾)的外县市户籍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没有宅基地)照顾。

2。夫妻避难申请

需要审查的证书:

(1)根据需要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宣言。

(3)被申请人在中山湖区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住房产权以被申请人父母的名义避难的,应当出具住房证明(表明该城市没有住房)、房地产产权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4)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有提供子女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的子女。成年未婚在校子女跟着迁移的话,还必须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孩子一起迁移的,应当填写将子女监护权归属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子女父母一起到接收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子女需要审查的证明书上父母的避难申请:

(1)根据需要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宣言。

(3)在中山户口所在地避难的住宅产权证明。

(4)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5)被申请人的居民登记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被信者与被信者的亲子关系证明。

(七)被信学生或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一起迁移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被申请人已经离婚,孩子一起迁移的情况下,必须填写子女监护权归属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与家长一起到接收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4.未成年子女申请为躲避父母而需要审查的证明。

(1)根据需要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宣言(由被委托人代写)。

(3)在中山户口所在地避难的住宅产权证明。

(4)被申请人的居民登记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当填写子女监护权归属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子女父母一起到接收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5)被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被信徒属于成年在校未婚学生,还需要提供未婚声明、在校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5.成年子女向父母逃避(照顾)的证明书:

(1)根据需要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宣言。

(3)在中山户口所在地避难的住宅产权证明。

(4)公安机关经过访问调查得出的被拘留者和被拘留者共同生活的意见。

(5)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6)被申请人的居民登记册、居民身份证、与被申请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七)被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八)配偶一起搬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如果子女移动、子女及父母的居民登记册、居民身份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在校子女跟着迁移,还必须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姓名。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孩子一起迁移的,应当填写将子女监护权归属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子女父母一起到接收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6.接受窗口:

申请人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向入驻区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交了申请材料。

7.审计权限和时间限制:

审计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移申请,前儿童年龄在15-20岁的情况由市议会审查。省内搬迁、省外搬迁、流动儿童年龄不在15-20岁的情况下,由分局窗口窗口、治安大队分阶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小组审查。

审计时间限制:

在市议会审查的27个工作日内结算,向申请人提交审查结果。其中:分局审查18天工作,市局审查8天工作,户籍窗口结算1天工作。

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结算,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

入住申请需要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不在审查时限内计算。受理窗口要做好调查资料、信函或提醒申请人补充证明文件的保管工作

8.注意事项:

(1)投靠入户原则上应以被投靠人拥有自有住房为首要、必要条件。以下情形可按如下规定操作:

①申请夫妻投靠,被投靠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有自有住房但被投靠人户口在其父母亲房产地址的,被投靠人户口可不迁移至自有住房,投靠人户口直接落户至自有住房(单独立户);如被投靠人提供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被投靠人户口与其父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为被投靠人父母亲),投靠人户口可随被投靠人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登记在被投靠人父母房产,但已入户父母亲房产的子女如落户后在本市已购买自有住房,须将户口迁移至自有住房。

②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如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其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我市,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自有住房证明。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③申请子女投靠父母时,已经办理了随父或随母户口登记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现要求投靠另一方的,亲生父(母)亲双方应主动到受理窗口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一方无法到现场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情形参照执行。

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申请投靠抚养权属方,抚养权属方户口为家庭户的,不受有无自有住房限制;抚养权属方户口属集体户口的,暂缓投靠。

④申请投靠户口迁入被投靠人父母房产的,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只由产权人出具《同意知情书》;产权人已死亡的,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同意知情书》。

(2)落户至集体户的,配偶、子女应出具在本市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可申请一并随迁,暂缓投靠。

(3)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抚养成长,且未成年人非特殊情形不能单独立户,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不能以父母投靠子女的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户口地址。

(4)房屋产权属父母亲,产权人子女拟按入户政策条件申请户口迁入该房产,如该房产已登记了其中一个子女及家庭成员户口,应核验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证明是否显示没有住房。如有住房的,该申请人及家属户口应登记在自有住房;如无,可受理,申请人与户主的关系按实际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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