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复杂,相关政策模糊,争议很大,因此很多私募合伙人对此仍然感到困惑。
为此,小方为各位小伙伴简单整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相关政策要点、管制品增值税征税行为、增值税相关判断。
看着我,我给你看另一个爱慕者指南~
一、私募投资基金增值税相关政策要点
关税产品税收主体作用及关系
根据财税[2016] 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官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课税行为,以官品经理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经理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但是关税产品经理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扣押义务人,投资者是实际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7] 56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人在经营管制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征税行为,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文件还包括管制品经理中的私募基金经理,管制品中也包括私募投资基金。
财税[2017] 56号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课税行为及不课税行为。
关税产品增值税课税行为
关税产品增值税免税行为
征收增值税的金融服务可分为贷款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其中,贷款服务可以细分为利息收入和资本保护收入。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转让价格差异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的贷款服务收入类别可分为存款利息、国债、地方政府负债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债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种资产管理商品到期的情况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范围,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三、私募投资基金增值税税收的相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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