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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报委托书】各国(各地区)商标注册所需的委托书及公证认证

时间:2023-03-03 03:56: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商标保护的加强,向国外申请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对申请商标所需委托书的要求不同,相关公证认证也不同。下面对各国(各地区)申请商标说的委托书及公证认证情况进行如下总结。

1.不需要委托书的国家:香港、丹麦、瑞士、联合王国、玻利维亚(提供证明申请人法律地位的文件)、古巴(提供证明申请人状况的文件)、加拿大、秘鲁(提供证明申请人存在的文件)、特克斯和凯斯。

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所需的委任状和公证认证。

2.需要委托书的国家:阿塞拜疆、巴林、朝鲜、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韩国、卡塔尔、黎巴嫩、蒙古、孟加拉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日本、斯里兰卡、塞浦路斯、塔吉克斯坦、

3.委任状应由巴基斯坦、老挝、泰国、叙利亚、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委任状应设有海牙公约方舟)、乌拉圭、布隆迪、波兹瓦纳、塞拉利昂、索马里和塞舌尔等国公证。

4.委托书来自阿富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菲律宾、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约旦、伊朗、伊拉克、也门、台湾、马耳他、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和巴拉圭

以上概述仅供参考。但是,这里介绍的内容如下:

l、一些国家有两种委托书,一种是单项委托书,一次就失效了,另一种是综合委托书,这种委托书可以用于申请人的所有法律事务,长期有效(除非申请人改名)。

2.大多数国家的委托书没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区分。也就是说,该委托书从申请到结案都有效,期间可以遇到任何法律程序。

3.“对等原则”在国际间的使用似乎越来越弱。大多数国家对商标申请类的要求是基于本国的法律规定或特定地区的条约,大多数商标法中没有根据“对等原则”处理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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