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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纳税申报的范围】16种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需要注意

时间:2023-03-03 01:07: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十二月是季末,也是年末。对于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份更紧张、更忙碌的——那么,非课税发票、报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大俊已经帮你整理好了,快来一起看吧~ ~

第一,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应纳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9条、第6条“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免税项目”增加,纳税人收钱,不销售商品、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情况。

另外,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应纳税项目”代码,必须在“发票税率”列中输入“不应纳税”,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目前为止,代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应纳税项目”的子项目、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已有16个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自主开发房地产项目存款销售;

603:申报缴纳销售税。

604:代理印花税。

605:代理车辆使用税;

606:融资销售后租赁承包商出售资产。

607:与资产重组有关的房地产;

608:与资产重组有关的土地使用权;

609:免税货物货款的代理收入;

610:支付奖金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的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存款;

613:代理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委托拍卖文物艺术品,收取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与资产重组有关的物品。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要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发行符合规定的上述“免税发票”时,相应的销售额当然不需要反映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所附资料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10条和第19条规定,纳税人以存款方式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接受存款时,应按照3%的预定费率预缴增值税。

3.预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简单税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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